一、基本案情
案例一:2011年8月22日,仁德公司将其拟定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份(注明的签订时间为8月19日,仁德公司在供方处盖好公章)邮寄给吉祥公司。合同内容为:吉祥公司向仁德公司购买2台设备(HG-1500型钢组立机、JZ-40翼缘矫正机),总金额19万元;预付款到仁德公司账上30天交货;交货地点为仁德公司仓库;运输方式为仁德公司代办汽车配载运输,运费在总价内;付款方式为预付定金10%,货到吉祥公司卸货前付至合同总额的60%,安装调试结束验收合格(一星期内为自动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额的30%,质保金10%一年内付清。吉祥公司在收到合同后对该合同进行修改:1、将交货时间由预付款到仁德公司帐上30天交货变更为“9月15日交货”;2、将交货地点由仁德公司仓库变更为“内蒙古杭萧钢构”;3、将结算方式由“货到吉祥公司卸货前付至合同总额的60%”变更为“货到吉祥公司付至合同总额的60%”。吉祥公司于2011年8月25日将修改后的合同邮寄给仁德公司,并于2011年8月25日将19000元汇至仁德公司账户。2011年9月18日,仁德公司发函,告知吉祥公司,因其邮寄的合同被吉祥公司单方改动,要求解除合同。吉祥公司2012年4月12日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仁德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8000元及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案例二:起亚公司与亚星公司自2010年10月起长期发生业务往来,起亚公司向亚星公司购买四氢呋喃、真空泵油、清洁剂等。交易方式为亚星公司向起亚公司提供样品,样品确认后起亚公司向亚星公司询价;报价通过后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向亚星公司发送订单;亚星公司收到订单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应的货物送至起亚公司仓库;经起亚公司仓库收货人员核实货物数量及型号相符,并签收及盖章;一般每月月底开当月送达货物的发票,起亚公司在收到发票后的第三个月10号支付相应到期货款。截止2011年12月31日发生的业务往来双方已经全部结清,2012年发生的业务往来,起亚公司尚未支付相应货款。起亚公司于2011年4月14日至2012年4月9日向亚星公司订购的COIL00020清洁剂,订单单价、发票单价与报价单单价均一致。按发票记载金额计算2012年1月至4月,亚星公司与起亚公司共发生业务往来1155375元。2012年10月15日,要求判令起亚公司立即支付其货款1155375元。起亚公司认为亚星公司的报价过高,请求法院按市场价计算货款。
二、裁判结果
案例一:驳回吉祥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吉祥公司负担。
案例二:起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亚星公司货款1155375元。案件受理费由起亚公司负担。
三、法官评析
上述两个案件都涉及到合同的签订中要约、承诺的关系。《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案例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要约的变更。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案中,吉祥公司对履行期限、地点进行了修改,因运费包含于总价内,故对于履行地点的修改实际也影响了价款的约定。故仁德公司要约已失效。吉祥公司邮寄修改后的合同属于新的要约行为,受要约人仁德公司未作出承诺,之后又发函告知拒绝按新要约内容形成新的合同关系,要约失效。
案例二涉及的问题主要是要约的撤销。案涉合同关系中,亚星公司报价单属于要约邀请,起亚公司的订单属于要约,亚星公司向起亚公司交付相应的货物属于对要约的承诺。亚星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所以起亚公司已经不能撤销要约。那么合同金额是否可以变更呢?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价格变更达成一致,所以不能单方变更合同。
有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不会注意到要约和承诺的法律关系,认为合同就是双方你一句我一句商量的结果。既然对方作出了一个意思表示,不管其他条件怎么变化,对方都要受这个意思表示的约束。但是我们知道,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得交易得到一个法律保障,所以不管是合同的内容需要符合法律要求,合同订立的过程也要符合法律规定。企业管理人员在企业经营生产方面投入大量的精力,但是可能在订立合同方面一个细小的疏忽,可能导致的后果将是企业面临巨大的损失。这类损失会远远大于单笔业务的利润。因此建议各位企业管理人员不仅关注合同的履行,还要注重合同磋商、订立等每一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