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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旺科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
  发布时间:2012-12-30 14:02:43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郭某某自1995年5月15日进入旺科公司工作,与旺科公司先后订立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于1999年5月5日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旺科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给予乙方(郭某某)任何赔偿:……;8.2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甲方(旺科公司)违约解除合同,应支付乙方(郭某某)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违约金”。2011年11月8日,旺科公司工会就旺科公司拟解除与郭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的通知出具回复意见,同意公司予以解除。同日,旺科公司以郭某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单方提出与郭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郭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0504元,其中每月基本工资为35104元。2012年2月1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对郭某某要求旺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72096元及违约金35104元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因不服仲裁裁决,郭某某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1年10月20日,郭某某签署了对公司政策、规章制度的确认书,确认对包括信息保护政策(第2160号)、利益冲突和道德行为规范政策(第1070号)、纠正辅导和纪律处分(第8005号)、旺科中国“费用报销政策”(第D0000159130号)、员工手册等在内的每年公司政策规章制度的内容均明白且无异议,且承诺至目前为止其申报的内容均不存在违反上述规章制度的情形,并确认员工手册在2008年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经过民主协商并表决通过,由旺科公司在旺科网站上向员工公示,其对员工手册内容无异议。郭某某对确认书上自己的签名无异议,但表示员工手册及其他政策、规章制度未经合法的民主程序制定,旺科公司提供的会议纪要上仅有出席人员签名,并无讨论后的确认签名,无法看出当时讨论的员工手册的内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平等协商通过,因而对其不产生约束力;其是在2011年10月20日签署确认书当天才知道该些文件的,故在此之前上述文件不应对其产生效力。

  诉讼中,旺科公司主张郭某某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行为均符合员工手册中可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情形,具体包括:1、郭某某多次将标有“旺科保密信息”的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与该文件内容具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包括2006年9月21日、2006年9月22日郭某某分别将“旺科公司内部的节能方案”和“105净化室车间存在的缺陷和风险”的分析报告发送给了南京希望公司的黄某,2009年12月15日郭某某将一份含内审报告的邮件发送给了鸿达公司的人员,而该内审报告针对的是旺科公司在相关的竞标、收货、付款的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且其中涉及了鸿达公司、南京林森公司、高斯科技公司几家相互间具有竞争关系的供应商,郭某某的上述严重泄密行为违反了信息保护政策的规定,为此旺科公司提供了就泄密事件对郭某某所做的谈话笔录、泄密邮件三份(分别标记为E2、E3、E14)及相应中文翻译件予以证明;2、郭某某将与弟弟郭某及朋友胡某某多次私人通话的费用向旺科公司报销,郭某某的虚假报销行为违反了纠正辅导和纪律处分的规定,为此旺科公司提供了公司财务中调取的郭某某2个月的话费报销单、胡某某的手机话费充值单以及周记副食品商行工商简档及照片予以证明;3、郭某某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获取个人利益,郭某某与王某某2007年即已离婚,但郭某某仍将王某某以总监级员工配偶的身份申报享受旺科公司的保险待遇,至2011年11月郭某某在其个人信息修改表中仍在合法妻子一栏填写为王某某,违反了纠正辅导和纪律处分的规定,为此旺科公司提供了郭某某的个人信息更改表、调查个人信息的谈话笔录、婚姻档案证明、08年员工综合福利保险协议、购买家属保费收据及保险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郭某某家属个人批次理赔申请书、保险理赔明细表予以证明。郭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表示:1、其与供应商之间的邮件来往属正常的工作来往。E2、E3所涉及的两份文件是某车间存在的缺陷和风险、旺科无锡节能方案,而南京林森的黄某对空调、电、净化室方面有非常高的水平,E2、E3仅是双方之间的技术交流,且南京林森是旺科公司大多数净化室的原制造商,与旺科公司之间也有保密协议,故其行为并不是泄密。E14中并不能看出其将内审报告作为附件发送给了鸿达公司,即使发送了因涉及的林森公司、鸿达公司这两家供应商与旺科公司之间均签订有保密协议,故也不属于泄密,为此其提供了林森公司、鸿达公司与旺科公司之间的保密协议予以证明;与其弟弟郭某及朋友户某某的联系及相应话费的产生都是因公事,属于报销范围;其与王某某之间虽然离婚,但是个人信息与公司无关,王某某购买保险仅是享受了单位的团购价,从保险款收据中可以看出全部费用都是其自己出的,与单位无关。旺科公司表示其与林森公司、鸿达公司之间的保密协议是公司间的约定,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与郭某某个人无关。针对郭某某提供的旺科公司与林森公司、鸿达公司之间的保密协议,旺科公司提供了翻译件,郭某某对该翻译件无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郭某某将内审报告发送给供应商、将与鲍某某和陆某某的通话费用进行报销、将王某某填报为配偶等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旺科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郭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二、裁判结果

  经过一审、二审,均驳回郭某某诉讼请求,诉讼费由郭某某承担。

  三、法官评析

  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内审报告的问题,E14内审报告其内容涉及了包括鸿达公司等几家供应商与旺科公司之间的合作过程评估,鸿达公司与其他供应商之间系竞争关系,仅对鸿达公司进行评估信息的披露,显然会影响到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关系,内审报告中还涉及到旺科公司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的隐患,将之披露给某一家供应商,会加大旺科公司业务往来中的风险。且内审报告每一页都注明为“旺科公司保密信息”,报告后页也明确了分享人员范围,郭某某作为旺科公司管理人员,将该内审报告发给供应商鸿达公司显然违反了旺科公司利益冲突规范。其次,电话费报销的问题,郭某某认可其报销的电话费中包含了其朋友鲍某某、弟弟郭某的通话费用,朋友和弟弟的通话一般而言应当属于私人通话的范畴,郭某某主张其与朋友和弟弟的通话是由于工作原因,但是未能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此外,郭某某个人信息填报问题,王某某与郭某某已经于2007年离异,但郭某某仍将王某某填报为其配偶,客观上导致旺科公司多支付了王某某一半的保险费用,且在2011年个人信息更改表填写时,郭某某在承诺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如有失实陈述将受到旺科公司包括解除在内的纪律处分的情形下,仍然填写王某某为其配偶,确实存在虚假填报的情形。综上,郭某某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纪情形。

   关于争议焦点二:郭某某2011年10月20日签署了对公司政策、规章制度的确认书,确认对旺科公司每年的政策规章制度内容均明白且无异议,也确认员工手册在2008年由旺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经过民主协商并表决通过,并在网站上向员工进行了公示。郭某某作为旺科公司管理人员,对于旺科公司的政策、规章制度应当是熟知的,其在确认书上也进行了签字确认,因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其具有约束力,旺科公司据此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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