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现实需要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根据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态势,遵循社会运行规律,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和方法等,对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及管理方式进行改造和革新,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实现社会管理科学化的全部活动的总和 。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是要整合各类社会管理资源,形成在党的领导下,各社会主体分工协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良性管理格局。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职能在于通过施行法律,裁断纠纷,制裁违规,示范规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法院职能的发挥就是一个影响、引导、参与和规范社会公共管理的过程,如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制定司法文件来积极干预社会公共政策,就是一种显性的社会管理;通过审理案件,对涉案某种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可以起到规范社会行为、引导人们依法行事的作用,这是一种隐性的社会管理 。当前中国整个社会利益格局在进行深刻的调整,各种矛盾凸显,一些矛盾纠纷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激烈化,甚至呈对抗性的状况,旧有的社会管理模式遭遇重大的挑战。社会转型带来了社会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的深刻变化,这就要求法院应当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改革创新解决纠纷机制。人民法院通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有助于最终达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时代要求和法治语境催生了对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迫切期待。
当前我国共设置四级法院,自上而下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虽然各级法院都受理一定数量的诉讼案件,但各自的侧重点还是不尽相同的。最高法院侧重于总结审判经验、解释法律、统一法律的适用问题;高级法院侧重于在辖区内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统一司法尺度;基层法院主要工作在于审执各类诉讼案件、化解各类矛盾;中级法院主要职能包括高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两部分内容。基于工作重心不同,不同级别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模式也必然不同。作为与社会公众关系最密切的基层法院,不但在我国数量众多,处理了绝大部分的诉讼案件,而且也触摸着最真实的社会,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稳定的重要职责,基层法院工作的质量直接体现着司法的权威和效能。当前形势下,基层法院如果仍坚持被动中立的传统审判模式显然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基层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当有所作为。
二、基层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部分基层法院出于坚守司法中立原则的考虑,对待社会管理创新的新问题上,态度和措施并不积极。但同时也有许多基层法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宝贵的经验。根据各种报道综合,这些探索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以服务为目的的,有设立巡回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推行司法进社区、企业,法官进综治中心等措施;二、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的,有建立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建立与各基层组织或机构的对接、参与地区重大行政行为的评估等措施;三、以提高司法权威为目的的,有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措施。虽然,基层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各种措施层出不穷,但我们依然应当冷静的认识到,现行的各种措施,多是将已有的一些举措旧瓶装新酒,迎合社会管理创新的金字招牌,但实践效果平平,最后不了了之。这些措施的量变并未引发质变,基层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价值并未得到体现。
究其原因,笔者以为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依据不充分。根据我国法院体制和分工,基层法院并不负有解释法律的权利。因此,基层法院只能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允许的框架内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从对我国的《法院组织法》第三条的解读来看,法院职能以司法审判为基础,但不限于此,而司法审判之外职能除了原则性的规定,再无具体的内容。而谈及社会管理,不能回避的是其中占主导地位的行政管理,如何界定司法与行政管理之间的界限,如何把握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间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关系,在法律规定空白地带,自己又无权通过解释法律明确自己权能的情况下,基层法院面临两难的困境。一旦这些问题处理不好,激进和保守都将有损于司法权威--要么违背司法规律,以非司法的方式介入不属于司法管理的范畴,要么无所作为,达不到社会对法院作用的期望。
二是政治地位限制。我国数千年所形成的社会管理的特征就是官本位,一个机构的权威和影响力与其政治地位往往是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但人民法院并不完全独立于政府体系,法院在人员、经费、装备等多方面均依赖于政府;同时各级政府、法院都有着严格的行政级别,基层法院在这其中又属于最低级别,即使与同级政府相比较,在行政级别上,法院一般也要低政府半级。实践中,基层法院在辖区内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同级政府,在辖区之外,其较低的行政级别又使其缺乏本应享有的权威,如果涉及到比基层法院行政级别高的机构,常常有人得出基层法院在“太岁头上动土”的结论。因此,现有的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基层法院职能的发挥,使其在社会管理创新的作用大打折扣。
三是自身局限性。应当看到,除去外部因素,基层法院自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基层法院,特别是地处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现有的考核体系也侧重考量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基层法院在疲命于案件的同时,很难再有充足的力量对社会管理创新进行调研和探索。其次,社会管理创新涉及政治体制层面的问题,对于基层法院而言有些遥远;现实是干好了,很难出成绩,干砸了,可能会被追究责任,影响到法院的荣誉和个人的前途;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基层法院也缺乏创新的积极性,更多的将一些成熟和行之有效的措施包装后重新推出,以较为保守的态度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三、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做好一项工作的前提当然需要尊重客观事实,但尊重客观事实并不应当成为无所作为的理由。显然,修订法律和政治体制改革并非是一蹴而就,案多人少的现象可能还会加剧,这就是基层法院所面对的客观事实。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意义,已无须多言,如何做好工作,笔者以为基层法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基层法院应当切实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创新活动。社会管理创新在宏观格局上的意义,文首已有阐述,这里不再赘述。从微观层面来看,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会占用基层法院部分精力,但其对法院工作的反作用力远大于法院的投入,基层法院自身也是该项主题活动的收益者。最直接的来说,多元化的矛盾解决机制,既能够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充分利用民间力量中的“人治”、“礼治”理念中合理的部分,可以真正达到案结事了;又如在群体性矛盾的初期,通过基层法院通过积极介入化解,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也减少了法院收案数量,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
二是角色上要准确定位。
定位包含两层意思:1、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定位; 2、基层法院的定位。
我国现阶段正经历着最为复杂的历史时期,市场经济主导的经济制度已经基本确立,但计划经济的残余思想和制度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但人治、礼治理念仍占据中重要的地位,法治理念尚未完全被社会所接纳;总的社会生产力已经进入世界前列,但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十分突出。面对复杂的形势,如果坚守被动司法的思路,任由矛盾在司法体系外自由发展而不加以引导和控制,必将引发更大的社会层面的冲突,因此,单纯的被动司法或司法中立理念是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的,人民法院在发挥司法功能时应当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结合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应该定位在能动的解释法律、创设规则,能动的运用法律解决纠纷,并通过上述途径实现维护社会秩序。
我国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和受理的案件数量均占到全国法院总数的八成左右,可以说基层法院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功能的最前线和主战场。根据我国法院设置体系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分工的不同,各级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功能在权责上是不同的。根据法律规定,基层法院的职责为审理案件,因此,基层法院的工作主线就是解决纠纷,通过纠纷的解决,维护社会稳定,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这也就是基层法院的司法功能定位,基层法院的所有工作都应当围绕这项主线所展开。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也应当以此为立足点,以能动司法的理念,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发现新的矛盾苗头,加以合理引导并妥善解决,并最终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当然,这是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重心所在,但途径并非仅限于此,如司法建议也是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受制于我国体制现状,将司法建议作为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途径,显然效果有限。
三是行动上要紧紧围绕基层法院的司法功能做文章。第一、针对解决纠纷功能,基层法院应当在辖区内主导建立多元化的矛盾解决机制,建立通过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如公安、工商、劳动人保等部门)和民间组织(如社区、工会、妇联等组织)的对接机制,将诉讼案件以及非诉矛盾归入相应的途径,在法官的主导下,充分运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化解纠纷;对于无法化解而必须诉讼的纠纷,要在法院内部建立有效的审判监督机制,快速、高效、公正的审结案件。第二,针对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首先,针对诉讼案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针对风险较高的案件设立风险防范机制,力求避免因当事人的过激言行引发社会舆论有倾向性的关注或导致矛盾激化,走向失控;其次,法院应当与各级社会稳控机关建立联动机制,这种联动机制并非将法院等同于社会稳控机关,而是为了掌握社会矛盾新情况、新动向,并通过释法明理的工作方法,化解、缓和矛盾,压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概率。第三,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机制,通过进社区、进企业、公开庭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培养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第四,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是从源头上化解和减少矛盾纠纷、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措施。人民法院应全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对守信者的行为和利益给予充分的保护,对失信者予以惩戒,以督促社会公众自觉遵守基本社会道德和行为准则。同时,人民法院应积极参与社会诚信沟通机制的建立,加强与银行、房产等部门的诚信信息共享,让失信者无处藏身。
四是要完善内部管理。第一,根据各职能部门分工不同,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要点,再由各职能部门将工作具体分解到人。第二,优化人员配置,根据法官各自的特长,安排与其相适应的工作。第三,完善内部考核机制,现有以案件数量和质量为主的考核体系,无法反映出干警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业绩,也就调动广大干警的积极性,因此,在必须针对社会管理创新设置一定份量的考核指标,使干警的工作得到认可,才能激发干警主动的参与其中。
五是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社会管理创新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因此,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不宜冒进,应当成熟一项、推广一项。解决纠纷和社会维稳是基层法院所面临最大和最迫切的问题,通过对这两个基本问题的解决过程,深刻理解基层法院的定位和作用,社会管理创新当然应当推向更广泛的领域;但如果不分轻重缓急,全面铺开,很有可能最终一事无成。
社会管理创新将会是人民法院未来一段时期内主要工作职能之一,基层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应当有所作为且可以大有作为。社会的每一步发展都面临重重困难,但向前的脚步永远不会停歇。人民法院只有努力的实践社会管理创新,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才能创造出无愧于党、无愧于国家、无愧于人民的司法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