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城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LV公司诉李某、郭某、无锡某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路易威登路(LV)发现郭某、李某在无锡市某商城开设的商铺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皮具,遂向该商城以及该商城管理公司寄送警告函,要求其制止商户的侵权行为。但此后,原告发现在该商城内仍然有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皮具在销售。因此,原告将商户与商城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视点聚焦:市场管理者是否要为市场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买单?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郭某、李某连带赔偿路易威登(LV)经济损失42000元、支付的合理开支9120元,某商城管理公司对郭某、李某应承担赔偿数额中的10120元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净化其管理范围内的市场环境是商城管理者应当履行的职责。特别是当权利人向其发函告知市场内存在侵权行为时,商城管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例如加大对商户日常经营的检查、集中约谈商户告诫制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形式来遏制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对于那些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容易被假冒的商品来说,市场管理者对其管理范围内销售的该类商品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某商城公司作为出租人对商城享有法定经营管理权,对李某、郭某的违规行为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在收到警告函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杜绝该行为的再次发生。但其后路易威登(LV)在该商场内发现仍然存在侵犯LV公司商标的商品在销售。据此法院认定该商城客观上为郭某等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了便利条件,主观上对郭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属明知。故该商城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2、被授权的标识反而侵权了
上海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无锡市开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上海人家”餐厅在上海地区有多家门店,在上海及周边地区的消费者中也有相当的知名度,为上海市知名商标。其发现无锡市开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启公司)在无锡新区开了家同名餐厅,便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各类损失12万余元,并在《新民晚报》、《无锡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无锡开启公司则表示,其关联公司南京上海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上海人家公司)在90年代末就使用涉案标识,有在先使用权,且南京上海人家公司已于2011年3月11日授权其使用涉案标识,故其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视点聚焦:商标法领域中在先权利是否可授权?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无锡开启公司存在侵权,最终判决其赔偿各类损失6万元。
法官说法:“在先权利”是新商标法中颇受关注的一点,旨在保护在先权利人的权利不至因在后的商标注册而丧失,维护现有经济秩序稳定。《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案中,南京上海人家公司在先使用了涉案标识虽未将该标识注册为商标,但如果能够证明其为“在先权利人”,那么就有权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后继续使用,但不可超出原使用范围,包括授权其他主体使用。本案中之所以判决无锡开启公司存在侵权,是因为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表明南京上海人家公司有在先使用权。退一步说即使南京上海人家公司有在先使用权,也只能在原适用范围内使用,不能再次授权他人使用。本案通过厘清在先使用的权利边界,保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从侧面敦促在先使用权人在经营中应积极主动注册商标以便于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假冒“道康宁”注册商标团伙从制假到售假被一锅端
被告人陈国良等非法制造“道康宁”注册商标标识、假冒该注册商标、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军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纸箱厂为被告人陈国良等人印制假冒国际知名硅胶生产品牌“道康宁(DOW CORNING)”硅胶外包装纸箱47000余个。2012年7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陈国良伙同被告人凌菁等人,由被告人陈国良提议并在无锡租赁场地组织灌装生产,由被告人凌菁提供技术支持,共同生产假冒“道康宁(DOW CORNING)”硅胶,并销售给被告人夏宝林等人,金额共计人民币347万余元。被告人夏宝林等人又将上述硅胶另行销售。
视点聚焦:侵犯商标类刑事案件中,制造假冒商标标识、生产假冒商品以及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国良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在赔偿被害单位,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的前提下均被判处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及罚金,并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1、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系侵犯国际著名硅胶生产企业“道康宁(DOW CORNING)”公司的假冒商品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侵犯“道康宁”商标的上、中、下游制假、售假行为进行了统一的查处和判罚,可以说是一网打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的优势,不仅注重从刑事上打击犯罪,也充分考虑了被害单位的民事赔偿。该案的审理既弥补了受害单位的损失,也净化了市场环境。
4、《傅雷家书》著作权侵权案
傅敏诉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基本案情:原告傅敏是国内著名图书《傅雷家书》的著作权继承人,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授权出版了《傅雷家书》,并盗用“傅敏选编”名义,选编《傅雷家书》,且在全国各大网店、书店销售。原告通过无锡当当网购得上述侵权图书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当当网立即停止侵权,召回并销毁侵权图书,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及合理开支等共计50万元。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赔偿责任并承诺停止侵权,原告亦同意不再追究当当网的责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视点聚焦:网络运营商销售侵犯著作权图书的,应承担停止侵权等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傅雷家书》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图书,其中的部分内容入选过初中语文教材,在青少年人群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傅雷虽然去世,但上述图书的著作权仍受法律保护,其财产权由其继承人享有,出版社要出版发行该图书,必须经其继承人同意并支付报酬。当当网虽然未参与约稿、编写和出版过程,其作为图书销售的线上书店,应当对其销售行为负责,但其在经营中面向全国消费者提供被控侵权图书,其销售行为也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该案的审理结果充分反映了著作权的价值,体现了法律对于著作权人去世后作品权利的权属及保护。图书的出版及销售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提升著作权保护水平,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意大利矿泉水在中国遭遇域名纠纷
圣沛黎洛(SANPELLEGRINO S.P.A)诉薛某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基本案情:意大利圣沛黎洛公司生产的矿泉水,在中国注册了“圣培露”、“SANPELLEGRINO”等商标,并在国内进行销售该商标相关商品。薛某注册了“WWW.圣培露.CN”、“WWW.圣培露.COM”等七个域名并用于安防、视听设备器材销售。圣沛黎洛公司认为薛某恶意注册域名的行为构成对圣沛黎洛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圣沛黎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薛某停止侵权、注销或者无偿转让域名给该公司并赔偿损失。
视点聚焦:在不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否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圣沛黎洛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圣培露”或“SANPELLEGRINO”没有在中国依照相应程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故不能享受“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且在本案审理中,圣沛黎洛明确其不申请驰名商标的认定,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案涉商标的影响力较大或者圣沛黎洛生产的“圣培露”或“SANPELLEGRINO”品牌水饮料产品构成知名商品,而薛某所拥有的七个域名用于安防器材产品宣传,分属不同商品,故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不妨进一步假设,如果圣沛黎洛在本案中申请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或者圣沛黎洛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的水饮料产品构成知名商品,本案判决可能是另外一种结果。本案的审理体现了平等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