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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间借贷 统一裁判标准——杜万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四)
作者:转载自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5-08-12 10:04:00 打印 字号: | |
  问:我们注意到,《规定》特别强调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为什么如此关注这一问题?

  答:经过调研发现,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难题,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

  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往往包裹在“合法”的外衣下,以正常合法的程序进入到法院,造假者们通过精心设计各种骗局,以混淆视听迷惑法官,从而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此类案件利益关系复杂,且往往使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一旦法院支持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则不但无法化解纠纷,反而更加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冲突。总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既侵犯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既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又影响了社会稳定。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中新增加了对虚假诉讼的规定,但实践中审判人员很难明确识别、认定虚假诉讼,而民诉法中“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在刑法中也并没有相对应的条款,没有具体的罪名,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立法的不完善致使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违法成本非常低,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所追求的不法利益,与当事人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付出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对当事人作出不法行为产生了不当的激励。因此,必须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打击,以维持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

  如何识别虚假诉讼是遏制虚假诉讼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之前,法院对调解率的片面强调,容易给当事人虚假诉讼提供便利;法官对调解的偏好也使调解中对事实的查明大打折扣。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中,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系恶意串通,不存在激烈的诉辩对抗,而且有时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可能就是双方共同伪造的,这就给法官鉴别虚假诉讼增加了难度。对于这一问题,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但也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应当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本《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并总结出了具体列举的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以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借鉴、参考。当然,正确识别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还要求审判人员基于自身的审判经验和对生活的认知,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问: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许多民间借贷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模式,而由网络交易快速完成。作为新生事物的P2P网络借贷,《规定》采取了哪些措施进行规制?

  答:自从1979年孟加拉国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最初提出P2P概念,并将小额信贷和互联网技术相连接以来,P2P网络借贷逐步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于2007年正式进入我国。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在一年之内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从而不仅实现了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应当看到,P2P网贷有助于一般人群、小微企业获得所需的融资,弥补银行借贷的空白,帮助传统借贷中难以获得融资的企业和个人得到资金支持。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P2P利用投资理财为幌子,参与非法集资。据统计,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今年上半年仍然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在当前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发展,本《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如果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其对于民间借贷形成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今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继续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规制的调研,密切关注这一新型事物的发展态势,结合行业特点和法律关系,制订更加充实详细的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以司法的手段维护互联网对创业创新的支撑作用,推动各类要素资源集聚、开放和共享,为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