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须知
一、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未发出《执行令》的情况下,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被执行人必须按《执行令》的要求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申报财产。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三)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五)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六)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七)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八)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九)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十)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十一)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十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执行人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五、被执行人应按人民法院传票(通知书)的要求准时到庭。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拘传,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超过24小时。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八、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审计、评估、鉴定报告书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九、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十、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内容可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的,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十一、被执行人因不服生效法律文书提出申诉的,在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或暂缓执行决定之前,不得籍此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或对抗人民法院执行。
十二、申请执行人需了解《被执行人须知》中未涉及的事项,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承办人咨询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