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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行人须知
  发布时间:2017-08-10 10:41:40 打印 字号: | |
  申请执行人须知

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应及时、主动将了解、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法院及时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确保案件的顺利执结。

二、人民法院在处分被执行人财产且在被执行人无现金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垫付评估、审计等相关费用,以保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垫付费用将计入执行标的。

三、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审计、评估、鉴定报告书,申请执行人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人民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设定查封期间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查封。

五、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应订立书面和解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提交人民法院附卷,和解协议必须合法。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六、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服,认为裁定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程序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必须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七、人民法院可视案情依法决定案件的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有关暂缓、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应申请恢复执行,但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八、人民法院应将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包括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被执行人现状等。

九、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的决定,或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十、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十一、申请执行人需了解《申请执行人须知》中未涉及的事项,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承办人咨询相关情况。
责任编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