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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14执恢34号-过俊、成瑛
  发布时间:2018-06-08 14:34:47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214执恢34号

过俊、成瑛: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过俊、成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裁定拍卖你们名下位于无锡市新吴区锦江苑11-401的房屋以偿还债务。现已评估完毕,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38.19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江苏求实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求实(2018)(房估)WX字第03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值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朱铁钧     联系电话:0510-82211199
责任编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