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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定的代表人可规避“限高令”?这招不灵!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19-01-16 10:37:40 打印 字号: | |

法院判决一公司败诉后,该公司突然“换”了法定代表人,企图在执行环节规避限制措施。而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松笃定地在海外度假。近日,无锡新吴法院执行法官识破了这一小花招,依法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促使被执行公司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并在三天内履行完毕。

张某松系无锡某劳务派遣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其公司在接送张某话等人到某公司参加面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内多人受伤,张某话因受伤严重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该劳务派遣公司接送车驾驶员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经法院判决,该劳务派遣公司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707293.23元、赔偿第三人287240.83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新吴法院多次通知该劳务派遣公司到法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该公司始终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期间曾与申请人协商和解方案但均被拒绝,后该公司便一直不履行其付款义务。

20181221日,新吴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对该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搜查,查封其公司所属财产。经查,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松,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便变更为张某松的配偶吴某兰,但实际的经营管理权依然是由张某松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于是,法院立即依法对张某松,吴某兰采取了限制出入境的强制措施,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此时,张某松正在泰国,被限制出入境后无法乘坐飞机回国,面对有家不能回的局面,其主动安排公司职员至法院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被执行公司一次性支付了42.5万元了结本案。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