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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知产宣传活动周|知识产权法问答三部曲---著作权篇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20-04-22 13:18:30 打印 字号: | |

1.作品是否必须通过登记才能获得著作权?

答:作品一旦完成,无论是否发表,作者就依法自动享有著作权,登记与否不影响著作权的产生。版权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具有公信力,可作为初步证明著作权人的证据,是解决版权纠纷和侵权的重要凭证

 

2.作品版权登记有什么作用?

答:(1)在发生权属纠纷、启动维权行动时可以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降低自己的举证难度。

2)在进行转让、授权许可等交易活动时,可以作为权利证明,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3)在著作权质押融资时,是质押登记的基础材料,也是评估机构评定著作权价值的证明文件。

4)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宣传自己和作品。

如今网络抄袭行为依然十分严重,作品权利人应当提高警惕,申请版权登记,有利于打击盗版和抄袭。

 

3.作品保护的期限有多长?

答:作者为公民的作品,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的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但是,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即无论到什么时候任何人都不可以随意地在他人的作品上署上自己或第三人的名字,也不能随意篡改别人的作品的标题、内容等。

 

4.创意、观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答:创意、观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创意、观点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5.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答:(1)擅自使用,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复制、发行、改编、翻译、展览、播放、表演、摄制、录像的方式对他人作品进行使用。如商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播放歌曲、影视作品等;KTV未经权利人许可提供歌曲供客户点唱;盗刻光盘、书籍进行售卖等。

2)剽窃、抄袭,即将他人作品内容或者内容的一部分据为己有。如大篇幅或整段抄袭,通过调换章节、句子的顺序、更换个别词句的方式剽窃他人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内容。

3)擅自在网络中传播他人作品,供其他人浏览、下载。如将纸质书籍扫描成电子版在网络上传播;从网络上任意复制、下载文章、图片等放到自己的平台上进行传播等。

 

6.酒吧、饭店雇用乐手、乐队演奏他人的歌曲是否构成侵权?

答:如果未经权利人同意,构成侵权。酒吧、饭店除事先取得权利人同意外,还可以邀请乐手、乐队演奏其自己创作的歌曲。

 

7.将从网上下载到的文章、图片发到自己的公众号、朋友圈中,是否构成侵权?

答:如果超过了个人学习、欣赏、使用的范围和限度,构成侵权。如用于经营、宣传等营利性的活动,或传播的范围超出了个人学习、欣赏的必要限度。

 

8.转发、分享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中的文章、图片等,是否构成侵权?

答:如仅通过转发、分享键发送相应的链接,不涉及在自己的平台上呈现文章、图片等内容本身,则不构成侵权。

 

9.未经许可,能否直接转载其他媒体播送的新闻报道?

答:不可以。新闻报道不同于纯粹展现客观事实的时事新闻,其包含了媒体人自我挖掘、自我表达甚至主观评判,故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10.商业宣传中,企业在门店摆放卡通形象的玩偶饰品,是否构成侵权?

答:如相应的卡通形象享有著作权,则构成对其展览权的侵权。企业虽然没有直接通过玩偶获利,但是实际上是通过玩偶吸引潜在客户从而促进营利行为,由于不合理地利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获益,同样构成侵权。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