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每日一“典”:经常居所可视为住所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20-08-21 09:59:14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二十五条。

经常居所和住所出现不一致,


怎么办?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