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动产担保部分的修改,总的立法精神就是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拓展担保合同的范围,进一步明确担保物权的受偿规则和清偿顺序,缓和物权法定原则,将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纳入调整范围,为衔接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物的优先受偿问题明确规则。”
2020年9月18日下午,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法典宣讲团成员——执行法官助理汤光辉前往无锡市新区创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员工作了题为“动产担保及其优先受偿规则”的专题讲座。

主讲人先简要介绍了民法典编纂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编纂历程和特色亮点等内容;以新旧条文对比的方式详细阐述物权编的新变化;并结合办案实践,重点解读动产担保及优先受偿规则背后的法理和立法精神。
在结合具体案例详细介绍动产担保物权的变动模式时,现场讨论热烈;特别是对《民法典》第406条赋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追及效力问题,大家普遍感到困惑,主讲人对此条款作了详细解读。
同时,针对《民法典》第416条关于动产购买价款担保权规定,主讲人详细介绍了该制度的起源、适用条件以及背后法理依据,对今后动产浮动抵押流入财产的优先受偿问题进行了明确。
会后,参加本次讲座的人员表示,新吴法院本次《民法典》宣讲理论结合实践和案例经典,生动形象、收获良多。通过此次宣讲,大家对物权编特别是动产担保部分的新变化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对今后的业务实践必有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