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年,我们坚持正面舆论引导。
通过“两微一端”平台,
发布典型案例及工作报道445篇。
被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央视新媒体、
《人民法院报》、《法治日报》、
《江苏法制报》、《无锡日报》等
刊载330余篇,
有力传递了法治正能量。
下面,就请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新吴法院工作报告中都提到了哪些案例吧
案例一
汤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以汤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通过扣押身份证件、安排驻厂看管等手法控制“黑孩”(泛指无固定居所、经济状况拮据,长时间滞留公园、网吧等文化程度和劳动技能低的求职者,一般难以坚持长期工作),再以虚列招聘费用,向“黑孩”发放高利贷款,截留工资、劫取、敲诈“黑孩”钱款等方式攫取非法利益,共招收近万名“黑孩”,非法敛财160余万元,极大破坏了当地劳务市场秩序,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首要分子汤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
该案的依法宣判严厉打击了涉黑恶犯罪的嚣张气焰,斩断了黑社会组织破坏劳动用工市场秩序的利益链,为受害群众伸张了正义,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
卞某医疗行贿案
卞某设立或实际控制十余家公司,通过向省某医院时任某负责人行贿1000余万元、给予市某医院某科室回扣38万余元的手法,向省某医院、市某医院供应冠脉耗材,从中非法获利7800余万元。区法院依法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卞某控制的四家被告单位罚金共计510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卞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22万元,对其违法所得78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区法院迅速启动刑事财产刑强制执行程序,第一时间对该案所涉违法所得及罚金共计8532万元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并全额执行到位,依法上缴区财政。
该案创下区法院刑事财产刑执行金额之最,严厉打击了医疗贿赂行为的嚣张气焰,为斩断医疗贿赂利益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三
岳某、周某编造举报信诬告陷害公职人员案
岳某系某园林绿化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该公司曾中标无锡市某经济开发区景观绿化项目并进行施工。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岳某对工程款结算周期和比例不满,认为相关安排系与其并不相识的时任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某负责人所决定,遂对该负责人心生不满。后岳某伙同其公司项目经理周某通过虚假填写举报信、拍摄污蔑照片等行为,捏造该负责人挪用资金、以权谋私、受贿等虚假内容,向江苏省纪委监委、无锡市纪委监委进行举报。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岳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周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被告人为泄私愤,借检举控告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严重挫伤了党员干部的积极性,破坏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决不姑息和从严惩处,也是以实际行动对担当作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爱护呵护、激励鼓励和容错纠错,有利于营造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
案例四
张某涉防疫物资诈骗案
张某通过微信、陌陌等网络社交软件对外发布虚假信息,谎称其有大量口罩可供批发、零售。时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很多人看到张某朋友圈后,主动与其取得联系,累计打款48000元。后张某切断与被害人的联系,在两天内将赃款挥霍一空。2020年3月4日,区法院采用互联网远程视频方式,通过“四地连线”依法公开审理该案。当庭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该案的宣判不仅保护了公民财产权益,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对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犯罪绝不姑息的坚决态度。
案例五
某生物制药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该股权转让纠纷案情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为确保查明案件事实,充分维护各方权益,承办法官前后组织两次庭前会议、三次庭审活动;同时,为减少诉讼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的影响,承办法官主动至该公司处了解公司日常经营及上市融资情况,并做好相应调解工作。经细致取证及多轮研判,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经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区法院的依法裁判确保了该生物制药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和技术团队稳定,为民营高新企业上市扫清了障碍,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案例六
某商城房屋租赁系列案
某商城有限公司自2019年起开始按照消防整改要求,通知其商城内墙面商铺租户解除合同并搬离。众商户拒绝搬迁并因引发集体上访,双方矛盾尖锐。区法院受理某商城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3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后,从支持安全生产、助力复工复产的角度出发,深入调查成因,详细了解诉求,综合分析研判。经法院居中协调、多方努力,最终促使案涉商户在内的十余户承租人自行搬离。
这批案件的高效、平稳解决,消除了安全生产隐患,化解了群体性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七
某能源公司“执转破”案
某能源公司近年因经营不善,诉讼频发。区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执转破”条件。后经征求申请人意见,某债权人公司申请执行该能源公司的案件转入破产程序,法院裁定将该执行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经出资人申请,法院裁定对该能源公司进行重整。重整过程中,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使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均实现100%清偿。
该案为区法院“执转破”案件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第一案,最大程度保护了职工权益,避免了国家税收损失,使破产企业获得重生。
案例八
某期刊公司微信公众号擅自转发他人文章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王某诉某期刊公司侵权案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其文章发表时于文末署名,可以认定王某系此文的作者,被告某期刊公司未经他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擅自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该文章,侵犯了他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决其赔偿权利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微信公众号推送信息作为数字化作品,侵权行为通常迅速、容易,对之监管难度较大,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也很难量化。司法保护是著作权保护的最后屏障。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能够解决创作者的后顾之忧,鼓励创作者不断创作优质文化作品。同时,强化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能够对侵权者起到震慑作用,净化网络文化环境。
案例九
业主在小区微信群侵犯业委会工作人员名誉权案
张某曾担任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与其住同一小区的业主王某在该小区业主微信群发表言论,以行使业主监督权利为名,抨击某人在业委会任职期间存在贪腐行为,虽未直接指名道姓,但内容涉及张某担任业委会主任期间的工作内容与个人形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没有直接指明评论对象,但综合其言论全部内容,从一般通常理性人理解,王某言论评价对象显然为某个特定主体,内容已构成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系对张某社会评价的明显伤害,属于侵犯张某名誉权行为。故判定王某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该案判决的意义在于,微信群、QQ群属于具有公共传播功能的新媒体渠道,群内交流言论具备公开性、传播性的社会化特点,不当言论对他人造成的侵害后果也被放大,足以构成侵权。因此,微信群、QQ群的言论交流应当有法律界限,不能呈一时之快,否则将承担“祸从口出”的不利后果。
案例十
某外教诉某国际学校违法解聘案
该案双方争议焦点是在外籍男教师与女学生并无传统意义上露骨短信的情况下,某国际学校仅以聊天时间不恰当,谈及饮酒及婚姻家庭,流露孤独情绪等内容对其解聘是否正当。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学生的最大保护是预防危害后果的发生,而不是后果发生后的全力救济。因其时间和话题的不恰当,学校基于此对其解聘的行为符合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预期教育目的,具有正当性。该案判决后,原告外籍教师表示法院裁判说理完全说服了自己,不要求上诉;国际学校也特意向法院致送感谢信和锦旗。
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条分缕析地释法说理,清晰无误地传达了我们这个社会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旗帜鲜明地向社会表达了司法所保护和弘扬的价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