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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智”科创城】法律速递 |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来啦!(上)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21-06-11 16:19:58 打印 字号: | |

6月1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正式实施了,听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较之以往有了很多变化。这不,十(啥)分(也)好(不)学(懂)的大海就找到许庭长,想问问修订后的新变化......


大海:本次修改涉及哪些方面的内容?


许庭:本次修改决定共42条,对2010年版《著作权法》进行了大量的修改。主要涉及“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类电视作品性质界定、广播权范围扩张及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等方面。


大海:新增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呢?


许庭: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元,下限为500元。


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相衔接,与《商标法》第63条、《专利法》第71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共同构成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范体系。彰显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加大惩治,利于遏制现阶段图片、字体等类型纠纷频发但赔偿金额少的侵权现象。


大海:类电作品性质如何界定呢?


许庭:“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这次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统一改称为“视听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视听作品”的内涵和外延将比“电影作品与类电作品”更为宽泛,更能满足司法需求,减少因新技术的发展带来的一些类型不明、涵盖不能、范畴不清的争议,有利于解决如近些年兴起并且已经发展成数千亿市场规模的短视频、网络游戏直播等。另一方面,将兜底条款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有利于将伴随时代发展和技术进步而产生的新形式作品,也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具有合理性及前瞻性。


大海:广播权扩张具体是指什么?


许庭:“第十条第十一项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修改,回应了当前较为突出的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问题,以后网络主播未经许可翻唱、挂播他人作品,将落入权利人广播权的规制范围;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衔接将更严密,法律适用也更为清晰明确。


大海: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如何行使?


许庭: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这一规定,一方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协商约定的从其约定;无法协商约定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作品的正常传播,所得收益归所有的合作作者。这样既保障了作者的经济收益,又不妨碍作品的正常传播流通。


大海:许庭,除了以上的几个方面,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还有哪些改变呢?
许庭:还有许多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下期再聊。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