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内,两把拖把从天而降
其中一把直愣愣地插入一楼火锅店的雨棚中
雨棚下,正好骑车经过的路人
被这巨大的动静吓得纷纷抬头
原来,这两把从天而降的拖把
是同栋35楼的住户扔下的......
近日,新吴法院就对这样一起高空抛拖把的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袁阿姨(化名)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这也是自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以来,新吴法院以此罪入刑的第一起案件。

3月27日早上,住在35楼的袁阿姨跟往常一样在家中打扫卫生,她在阳台上翻出了两把锈迹斑斑、无法使用的旧拖把。
想着自己要从35楼跑到1楼去丢拖把,袁阿姨就觉得麻烦。为了图方便,她“心生一计”,直接打开窗户,“啪”的一声就把拖把从窗户里扔了出去。

此时的袁阿姨仿佛完全没有意识到楼下就是熙熙攘攘的人群和鳞次栉比的店铺。她这一扔,不光是把两把拖把抛出窗外,也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抛到了脑后。
只见一把拖把直直掉在了楼下商铺的二楼平台上,另一把较重的拖把则在重力加速度的作用下,像利剑一样戳穿了一楼火锅店门口的遮雨棚里。
幸好拖把头较大,支棱着拖把杆挂在了雨棚上,也幸好棚下骑车经过的常某某,在拖把掉落的千钧一发之际往前挪动了一下车。要不然,这后果真是不敢想象啊!
事发后,袁阿姨赔偿了火锅店老板的损失,她自己也表示非常后悔,还直说不应该为了一时的方便就乱扔垃圾,毁坏了财物不说,还差点酿成大祸。
6月22日,新吴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袁阿姨犯高空抛物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个2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可以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可以让人头皮破裂;从18楼抛下可以砸破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一颗鸡蛋、一个啤酒瓶、一串钥匙,这些平平无奇的小东西,如果从高空抛下,都会摇身一变成为具有强大杀伤力的夺命武器。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高空抛物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痛定思痛,为了惩治高空抛物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通过法律的完善,来保护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构成高空抛物罪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本案中,袁阿姨抛掷拖把的场所人员往来较为频繁,她从高达35楼的高空抛掷两把废旧拖把的行为,不仅造成了火锅店的财产损失,还对公民人身安全形成了现实危险,已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当认定为此罪。拖把虽小,可高空仍拖把行为造成的危害可不小,袁阿姨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面对高空抛物这一城市之痛,法官再次提醒大家:
作为公民个人,一要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的法律后果,“高空抛物一时爽,牢狱生涯悔当初”,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侵权行为,更是犯罪行为,要管住手,做到“不敢抛”;二要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的社会危害性,要明白高空抛物,抛弃的不是物品,而是他人的人生,从而发自内心约束自己的行为,从“不敢抛”转变为“不愿抛”。
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一是要采用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危险的发生;二是要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建议通过安装专门的摄像头,实时监控建筑物的情况,一旦发生高空抛物行为,可为案件侦办提供宝贵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