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法“智”科创城】法律速递 |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来啦!(下)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21-07-09 16:53:42 打印 字号: | |
2021
法“智”科创城
励志前行 展望未来
法律速递

      上次说到,十(懂)分(了)好(一)学(点)的大海找到许庭长询问新修订的《著作权法》都有哪些变化。今天,让我们一起接着往下看..

大海:本次修改涉及哪些方面的内容?
许庭:本次修改决定共42条,对2010年版《著作权法》进行了大量的修改。主要涉及“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类电视作品性质界定、广播权范围扩张及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等方面。


大海:《著作权法》对各类协会这样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是怎么规定的?
许庭:新增的规定,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定性上其属于非营利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著作权的管理,收费标准以协商为主,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裁决或诉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加快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完善我国著作权许可交易的短板,同时,信息透明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大海: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都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许庭:为了防止以免费表演为名通过收取广告费等方式达到营利目的,对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修改为“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大海:什么是技术措施?
许庭:本次《著作权法》修改增加了一种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手段——技术措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同时还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



大海:《著作权法》对“职务表演”是如何规定的?
许庭:《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大海:许庭,谢谢您的解答,我回去再好好学习一下,下次见!
许庭:不客气,再见!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