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基 本 案 情
朱某、雷某将其安置房以1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凌某、方某,双方约定过户费用由凌某一方承担。但房屋可以过户时,朱某、雷某迟迟不愿配合办理过户手续。2018年1月,凌某一方无奈将朱某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过户义务。
裁 判 说 理
本案中的房屋为拆迁安置房,在满足上市交易政策条件后,卖方应当无条件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但该房屋直至2019年3月执行阶段才完成过户登记。比较当事人能自行办理过户的2018年初相比,2019年3月时实际办证时土地收益等费用价格上调产生费用差额15893.80元。该部分费用是因朱某、雷某在凌某、方某提出过户主张后未能及时配合办理所致,所以朱某、雷某应当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 官 说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