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虽然小张是原告,但却被法院要求具结悔过,并被罚款5000元,这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不久前,小张向新吴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陈偿还借款八万元。据小张说,小陈曾经向自己借了八万元,却迟迟没有归还。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小张向法庭提交了他和小陈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作为证据,这些截图显示小张曾经向小陈催讨过这笔借款。
作为被告,小陈完全不认同小张的陈述。小陈说,小张曾经委托自己进行投资,这笔八万元就是投资款,不是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根据证据规则,法官要求小张提供前述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就是小张的手机,当庭进行核对。
小张却表示自己的手机刷过机,原来的聊天记录全部被删除了,手机上现在什么也没有,所以只能提供之前就打印好的截图作为证据。同时,小张信誓旦旦地保证,自己从来没有投资过,这笔八万的款项就是借款,绝对不是投资款。
虽然小张如此说,但是法官还是坚持要求查看小张的手机。小张只得把手机交给了法官。刷刷一顿翻看,法官果然发现了问题。
只见手机的微信界面上,小张和小陈的聊天记录完整清晰,根本就没有删除。聊天记录显示,小张曾经和小陈沟通过投资的事情,小张还反复确认投资是否安全,并明确表示“你帮我代办”,至于小张主张的借款,在手机的聊天记录中却从未出现。面对如此场景,小张沉默了.......
法官认为,小张恶意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多次作虚假陈述,虚构借款经过,并刻意隐瞒于己不利的证据,严重扰乱了审判秩序。当场,法官对小张进行了训诫谈话,小张写下了具结悔过书。鉴于小张悔过态度良好,法官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小张认可处罚决定,并及时缴纳了罚金。
恶意诉讼是指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在明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故意提起诉讼或者滥用其他诉讼权利,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明知案涉款项是投资款,仍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并在诉讼过程中多次作虚假陈述,虚构借款经过,并刻意隐瞒于己不利的证据,属于恶意诉讼的范畴。
在此,法官提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无论是虚假陈述还是恶意诉讼,都违背了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既扰乱了审判秩序,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当事人不仅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还要面临法律的惩处,轻则被处以罚款拘留,重则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诉讼需讲诚信,切勿心存侥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