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施行4周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及其司法解释,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弘扬人民陪审优良传统,3月22日起,新吴法院微信公众号推出“讲述人民陪审 弘扬司法民主”专栏,宣传陪审知识、理解陪审意义、讲述陪审心得,增强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工作的了解认识。

我叫奚静华,是一名人民陪审员。在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前,我长期在街道从事过妇联、组织人事、纪检等工作,2017年5月被任命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主要从事刑事、民事案件的陪审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延伸帮教等工作。长期的基层工作经历为我的陪审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让我能够更好地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同时,丰富的人生阅历也为我的延伸帮教工作增添了温度,使我能够在长期的陪审生涯中帮助更多的孩子改邪归正、重新做人。回顾我多年来的人民陪审员生涯,我觉得人民陪审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在此过程中我也感触颇丰、收获颇多。
那是2018年的1月,时年16周岁的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吴某、刘某甲等人均系新吴区一饭店的工作人员,合租在无锡市新吴区前进花园。案发前一晚,被告人刘某外出上网至次日凌晨回宿舍,发现楼道门锁上了,按宿舍门铃亦无人应答,遂怀恨在心,认为是被害人吴某等人故意将其关在门外。次日晚,被告人刘某为报复吴某等人,提前将宿舍门反锁。23时许,吴某、刘某甲等人回到宿舍,发现门被反锁,即在门外吵闹。双方僵持了约10分钟后,被告人刘某将门保险打开,回到房间,并将水果刀插在桌子上。吴某、刘某甲等人进门后即冲至被告人刘某房间,双方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将桌上的水果刀拔出,持刀捅刺吴某、刘某甲,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吴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最终,被告人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在这个案件的陪审过程中,我发现暴力犯罪多与行为人的冲动型人格有关,这类行为人情绪不稳定,且缺乏控制冲动的能力,容易因微小的精神刺激而突然产生强烈的爆发,并伴有不计后果的冲动行为。本案中,刘某晚归惊扰同住人员已然不合适,但其不仅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继而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有针对性地迁怒于被害人,并蓄意报复,最终酿成悲剧。因此,我深刻体会到,在未成年人成长历程中,我们不仅需要关注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更要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引导孩子正确对待愤怒、焦虑、紧张等负面情绪,并采用适当的方法及时有效地进行疏解,从而培养积极向上的健康心理,从学习管理自己的情绪开始,管理自己未来的人生。这些心得体会在我的陪审经历中持续累积,也帮助我更好地参与之后的陪审工作。
第二个案件是一个诈骗案件,2016年6月,年仅16周岁的陈某初中毕业后通过网络招聘结识了刘某,加入了刘某的犯罪团伙,该团伙将成员聚集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一艺校家属楼,专门从事网络诈骗活动,假冒女性身份,以谈恋爱为名骗取男性被害人财物。2017年4月11日至12日间,在刘某的指使下,陈某在微信社交软件上假冒女性联系徐乐,假借谈恋爱骗取对方信任,再以表达爱意、见面约会等为由向徐乐索取财物,共骗得人民币9947.64元。最终,被告人陈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通过参与案件的延伸帮教,我了解到陈某也曾是个遵纪守法的孩子,对于家长和老师提出的要求和纪律,从不敢逾越半步;陈某也曾是个勤劳努力的孩子,完成义务教育后四处应聘,希望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但这一切都在2017年就戛然而止了,原因就在于陈某过于相信网络招聘的宣传内容,在之后的工作过程中也未能对工作性质、获利手段加以甄别判断,最终在不知不觉中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此,在帮教过程中,我告诉陈某,网络世界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没有了现实世界中有形有体、可触可感的规则和边界,容易使人产生没有约束和限制的错觉。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完全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相对较弱,更是容易被其所蒙蔽。然而,刑事处罚却具有现实性,只要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就必然受到相应的处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犯罪活动更是近年来打击的重点。作为未成年人,须自觉增强法制观念,树立网络道德意识,在接触网络的过程中加以审慎判断,切不可因一念之差扣错人生的第一粒扣子。令人欣慰的是,这个孩子目前在老家遵纪守法,合法劳动,再也没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我想,就是这些鲜活的案件和可爱的孩子,成为了我陪审道路上的动力,激励着我努力向前。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颁布四周年之际,我会以此为契机,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恪尽职守,履行好人民陪审员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