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主播?好像很容易……
小杨:请问贵公司还在招主播吗?现在主播行业这么赚钱,我也想来试试。
公司:缺的,我们公司管理完善、设施齐全,下一个大网红一定就是你!
小杨:太好啦,成为网红赚大钱是我梦寐以求的,让我加入吧!
公司:先不急,按照规定,入职前,我们先要签一份主播合同的。
小杨:我签!我签!
当主播?好像很不容易……
小杨:老板,我不想干了,网红还真不是那么好当的。
公司:不想干了?可以啊,走之前把你违约金交过来咯!
小杨:什么违约金?我不知道啊。
公司:好好看看合同吧,我们公司向来以理服人,合同约定,你擅自毁约,十万块违约金,拿来吧你!
小杨:当初这份合同我根本就不清楚,也没详细看过。
公司:我们为了给你直播,提供了专门的场地、设备和人员,给我们带来这么大的损失,一句“不知道、不了解”就想赖掉?
小杨:山高路远,江湖不见。
公司:跑这么快?
小杨是某公司的签约主播,双方约定公司为小杨设立网络直播间账号与后台,并指定网络展示平台,由小杨通过视频直播的方式向观众展示才艺。双方合作期限内公司代为收取和管理双方合作经营所获取的收益,对于合作期间的经营收入按照各占50%进行分配,按月结算。
双方还约定合作期间,如果小杨单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小杨需承担违约金10万元。

但主播并不好做,小杨卖力录制的几条视频点击量寥寥,小杨心灰意冷,和公司说明不愿意再做主播后,就直接离开了公司。

公司认为小杨的行为属于“无故解约”,需要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双方协商不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与小杨签订的《网络主播合作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约定,小杨需在合同期限内完成一定时长的网络直播,且至少保证签订合同后有6个完整自然月的在职时间。但小杨在签订合同当月便未经公司同意停止直播,在后续与公司沟通的过程中也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他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对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损失,庭审中,公司仅提供了数条为小杨录制的视频,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实际损失情况,法院认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综合考虑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小杨的过错程度,公司为履行合同、拍摄视频所产生的相应成本等因素,法院调整违约金为6000元。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 徐良俊
网络直播是主播利用互联网技术,以直播平台为依托,向观众用户传递信息的一种新型传播方式。伴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爆火,直播公司与主播之间的纠纷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地上升。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直播应该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管是直播公司还是从事直播事业的个人,都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小杨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既与公司签订了合同,就应当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在合同履行期内无故离开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显然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当然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故公司向小杨主张一定违约金也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同样需考虑其实际损失情况,否则畸高的违约金也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综上,法院根据公司的实际损失并考虑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