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探索争鸣 > 典型案例
危险品合同主体在安全生产事故原因不明情况下的民事责任认定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22-08-11 10:45:34 打印 字号: | |

危险品合同主体在安全生产事故原因不明情况下的民事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

审理危险品安全生产事故原因不明的案件,一要根据约定明确双方的具体责任;二要从设施设计、规制建设、验收检验、设备管理和隐患治理等方面,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的过错;三要推测事故发生可能的原因及原因力大小。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广益信实用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益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新,上海方本(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鲍迪克(昆山)热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迪克公司)

法定代表人:CLOUGH PAUL TREVO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君,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煜佳,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4月22日,广益信公司与鲍迪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鲍迪克公司向广益信公司租赁液氨储罐供气装置1套,同时,广益信公司为鲍迪克公司持续供应液氨产品。

2017年7月18日,广益信公司如常为鲍迪克公司提供液氨并装满储罐,但当晚8时左右,鲍迪克公司液氨罐区发生液氨泄露事件,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次日,安监部门责令鲍迪克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液氨罐区,并清除储罐内的所有液氨。后鲍迪克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即建造小氨气站,产生实际损失合计40000元。2017年8月26日,广益信公司与鲍迪克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但双方对事故责任及款项结算未达成一致意见。

广益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鲍迪克公司支付液氨货款33411.84元、2017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设备租金227808元,并赔偿碳钢瓶重置成本损失772元。鲍迪克公司随即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于2017年8月26日解除,由广益信公司移除案涉供气装置,并支付违约金115200元,赔偿经济损失378516元。

为明确事故责任,根据鲍迪克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对液氨泄漏事故原因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于2019年12月7日赴鲍迪克公司现场勘验后表示,引起液氨泄漏的安全阀为管路安全阀,但距事故发生时已有较长时间,现场供气系统实物已经解体,未发现储罐、供气装置系统的安全操作规程,点检记录表内容不全面,导致无法确定供气装置的安全操作及使用维护情况。双方未能提供记录技术文件,导致无法判断供气装置设计安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双方未能提供储罐运行情况数据,导致无法还原储罐充液完成后和事故发生前的工作状态。鉴定机构认为该项目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鉴定出液氨泄漏事故的原因,故终止鉴定。

 

【审判】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鉴定机构虽未就液氨泄漏事故原因作出具体认定,但广益信公司和鲍迪克公司均未完全根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生产经营确为事实,双方均存在过错。

液氨属于危险品,广益信公司作为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鲍迪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安全评价的责任者,均未能提供上述关键的记录技术文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另外,在供气装置现场未发现储罐、供气装置系统的安全操作规程,点检记录表内容不全面等,则说明双方既未妥善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义务,也未约定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义务。

据此,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由出租人广益信公司负主要责任,由承租人鲍迪克公司负次要责任。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广益信公司和鲍迪克公司2014年4月22日签订的《气体供应协议书》及《供气装置租赁协议》于2017年8月26日解除;

二、鲍迪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广益信公司货款9681.84元;

三、鲍迪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益信公司租金17718元;

四、鲍迪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益信公司碳钢瓶重置成本损失772元;

五、广益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移除坐落于鲍迪克公司的供气装置;

六、广益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鲍迪克公司经济损失28000元;

七、驳回广益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鲍迪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安全生产无小事,尽管本案所涉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认定不科学、归责不完善,后续可能导致不可预计的后果和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与安全生产事故相关的法律问题往往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案中,双方未就事故责任达成一致意见。安监部门和鉴定机构均未对事故原因作出认定,也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在审理危险品安全生产事故原因不明的案件过程中应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广益信公司负责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鲍迪克公司负责项目的施工和安全评价。液氨属于危险品,罐体图、供气站设计施工图、管路流程、管路系统验收监验报告等属于关键的记录技术文件。广益信公司作为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未能提供上述关键的记录技术文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鲍迪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力群公司的委托方、《供气装置租赁协议》中约定安全评价和“三同时”验收义务的责任者,未能提供上述关键的记录技术文件,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第二,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然的角度,判断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从安全设施设计、规制建设、验收检验、设备管理和隐患治理等规定角度来讲,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均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均存在过错。对于过错程度的判断,要结合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值得一提的是,广益信公司和鲍迪克公司作为专门经营液氨的单位,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普遍强于一般人,应负有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不能机械适用“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标准。供气装置现场未发现储罐、供气装置系统的安全操作规程,点检记录表内容不全面等,说明双方既未妥善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义务,也未约定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义务。鉴定机构虽就2017年7月18日事故发生的原因未做出具体认定,但广益信公司和鲍迪克公司均未完全根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生产经营,故2017年7月18日事故发生并非偶然,广益信公司和鲍迪克公司均存在过错。第三,尽可能从现场的蛛丝马迹和现存的数据资料中推知导致事故发生的各个可能的原因,及各个可能的原因可能发挥的作用大小。通过追溯各个可能的原因背后的责任方,再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从而酌定双方的责任比例。广益信公司未提供实现高低液位报警及与液位自动连锁功能的设备设施,其工作人员充液氨时为两罐同时充液。鲍迪克公司喷淋使用循环水直接流入地面水槽。上述行为均可能是事故发生的诱因。本案由作为供货方和出租人的广益信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既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也是基于从源头治理安全生产问题的考量。

安全生产须臾不可放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安全生产红线不可逾越。首先,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单位应第一时间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尤其是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日常应急处置演练,提高自身应急处置能力,保证事故发生时能够井然有序高效地开展救援工作。其次,单位应该保存关键的记录技术文件,维持现场实物现状,不应为避免处罚而隐瞒或者破坏,而应积极向安监部门汇报,由安监部门现场调查后形成书面报告。这样一方面可以固定损失赔偿的证据,另一方面便于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供罐体图、供气站设计施工图、管路流程、管路系统验收监验报告等关键的记录技术文件,储罐、供气装置系统的安全操作规程,广益信公司未提供实现高低液位报警及与液位自动连锁功能的设备设施。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提供相应证据的,法院对此作出相应不利的认定。最后,无论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体系、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体系,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风险点管控明确到人、责任到人、落实到人。诸如广益信公司和鲍迪克公司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相应的安监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上述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作者单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