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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叩叩叩”,请接收这份上门送达的诉讼材料……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22-10-13 16:31:40 打印 字号: | |

法律文书送达是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既关系到程序是否正当合法,也关系到诉讼流程能否顺利推进。

目前,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多元送达手段大大解决了“送达难”问题,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案件找不到当事人、拒不配合签收等情况。这时,针对无法通过电子、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案件材料,就需要开展上门送达工作。

近期,一水果店因在水果包装礼盒上使用了“招财猫”形象而被起诉到了新吴法院。前期送达过程中,水果店经营者拒不签收法院送达的电子短信和邮寄材料,书记员多次电话联系也不接听。为确保该名当事人及时了解被诉情况和诉讼权利义务,保障诉讼程序顺利推进,负责这起案件的法官助理孙春凤和书记员宦乐利用下班时间,来到了水果店……

△夜色中,孙春凤和宦乐正站在马路边,确认水果店地址。

△确认地址后,她们走进当事人的水果店,送达了传票、起诉状等应诉材料。

△向当事人告知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并耐心地向当事人说明了被诉情况、享有的权利义务。

为了能够找到当事人,保证其程序性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流程的快速推进,工作中,法院干警们往往需要下社区、进村镇、入商户,兜兜转转好几个地方才能找到一个当事人。每一次成功的送达,不仅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更是息诉服判的重要环节。

△送达中,法官助理提醒商务经营者注意核实销售商品真伪情况

△送达中,涉案商户拆迁后搬到临时安置点,书记员向当地群众多方寻访后,找到该商户并顺利送达

△送达中,书记员背着重重的送达材料,到园区找寻涉诉企业

△送达中,因被送达商户没有门牌门头,法警和法官助理顶着烈日,沿路一遍遍寻找

今年以来,在前期送达无果后,新吴法院知产庭就通过上门方式成功送达案件37件,在此基础上成功调解案件21件;针对下落不明的,快速推进公告流程,顺利推进诉讼程序案件9件。

普法小贴士:

送达是法院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种方式,要正确理解送达的目的,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对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被告在公告送达传票记载的开庭日未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因此,对于来自法院的“快递”切勿选择逃避、拒绝,否则将丧失进行当庭抗辩的机会,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甚至损害到自身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法律文书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

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由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委托及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