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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吴法院知产案例入选江苏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02 09:59:05 打印 字号: | |

昨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江苏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许超、副庭长刘博文、人民陪审员吴伟忠组成合议庭一审审理的无锡双象橡塑机械有限公司诉无锡腾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该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

擅自将老东家机械设备铭牌更换成自己公司铭牌等构成不正当竞争——无锡双象橡塑机械有限公司诉无锡腾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无锡新吴法院(2021)苏0214民初6318

二审:无锡中院(2022)苏02民终4616

【基本案情】

双象公司是知名橡塑机械制造企业,研发实力雄厚,拥有多项专利,相关创新成果多次在全国获奖,商标被评为省著名商标等。腾羽公司系双象公司原高管曹某辞职后创立,在业务和客户上同双象公司存在交叉。腾羽公司将光恒公司从双象公司购进后委托自己修理、改装的一台压延机铭牌更换成自己的铭牌,作为自己生产的产品供客户参观。同时,其在公司网站上大量使用双象公司厂区、产品、生产设备照片等对外宣传,并称是“从双象分出来的公司”。双象公司认为腾羽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90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腾羽公司通过“搭便车”,借用双象公司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通过更换铭牌,使用双象公司厂区、产品、设备照片等方式进行宣传,足以使相关客户将双方公司及其产品产生关联,将腾羽公司的技术能力与双象公司相提并论,不当获取竞争机会、提升竞争优势,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仿冒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腾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双象公司损失190万余元。

【案例价值】

本案涉及老东家员工离职后另立公司对老东家实施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腾羽公司作为一家成立时间较短的企业,在竞争力方面明显弱于已经经营多年、取得良好商誉的双象公司,其将双象公司出售的机械设备铭牌更换为自己公司的铭牌,作为自己的产品向客户宣传展示。业内潜在客户群体看到相应设备后,会认为腾羽公司已经具备了生产此类机械设备的技术水平。另外,该公司在宣传时大量使用双象公司的厂区、产品、设备照片等,虚构与双象公司关系,实现攀附双象公司市场影响力、误导公众、提高自己竞争优势的目的。腾羽公司通过上述“嫁接”与“寄生”的方式,汲取双象公司多年经营获取的商誉和影响力,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本案判决认定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予以严惩,有效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创新研发,努力提升产品质量,增加品牌、产品的影响力和美誉度,从而提升市场竞争力。

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保驾护航。新吴法院将继续发挥法治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严格落实最严格保护原则,以高效的审理、严厉的制裁、高额的判赔,保护企业的商誉和竞争利益,规范市场竞争,营造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