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过去一年,新吴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共受理各类案件19311件,审执结17556件,法官人均结案数、一审服判息诉率、发改率、结案率、民事调撤率等主要审判质效指标位居全市基层法院前列。新吴法院获评为“全国优秀法院”。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我们筛选出9个具有代表性、典型意义的案件,向社会公开发布。这些案例涉及预防和打击犯罪、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多元解纷与诉源治理、兑现群众胜诉权益等多个方面,集中体现了新吴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责任和担当。

案例一:某创业投资公司与德科立光电子技术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在德科立公司准备上市前夕,与德科立公司一起出资设立某目标公司的某创投公司认为因德科立公司出资未到位导致目标公司破产清算,起诉要求德科立公司赔偿其数千万元投资损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最终形成的投资合同以及目标公司章程均明确各方系以货币作为出资方式,德科立公司已完全按时足额注资,验资证明等材料足以证明其出资已全额到位,据此判决驳回某创投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本案的高效快速审理,依法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避免了因诉讼对企业上市造成不利影响。
案例二:制止恶意攀附双象公司市场影响力案
双象公司在橡胶、塑料加工装备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双象公司原某高管从公司辞职后成立了自己的公司,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在对外宣传中大量使用双象公司厂区、产品、生产设备的照片,擅自将双象公司高技术产品铭牌更换成自己公司铭牌,虚构与双象公司的关联,借用双象公司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不当获取竞争机会,提升竞争优势。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通过“嫁接”与“寄生”的方式,汲取双象公司多年经营获取的商誉和影响力,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双象公司损失190余万元。该案是区法院迄今审理的辖区制造业领域不正当竞争维权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件,入选江苏省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三:菲尼萨公司高级工程师违反竞业限制案
杨某原为菲尼萨公司的高级机械工程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杨某从公司离职后,立即与某劳务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再由劳务公司派遣至另一公司从事设备调试维修工作。菲尼萨公司诉讼主张该接受劳务派遣的公司与其存在竞争关系,杨某受派遣至该公司工作的行为违反竞业限制要求。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此处禁止的是为竞争单位提供劳动,而不仅限于与竞争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允许劳动者以非劳动关系的形式为竞争单位提供服务,则会导致竞业限制的制度目的落空,遂判令杨某返还菲尼萨公司已支付的补偿金,并另行赔付相应的违约金。该案对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隐蔽从事的竞业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入选无锡市涉科技型企业劳动人事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四:联合电子公司员工外派培训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案
尚某在任职联合电子公司供应商质量工程师期间,与公司签订《员工国际派遣合同》,约定因公司业务需要,派遣尚某至德国某国际大公司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合同中重申了培训完毕后的服务期以及相应违约金的计算。后尚某至国外进行为期一年的项目培训,期间接受面授课程,参加专家会议、讨论质量问题解决方案、拜访客户了解生产工艺等。回国后不久,尚某便以个人发展原因提出辞职。联合电子公司同意尚某辞职,但要求尚某赔付剩余服务期的赔偿金,尚某表示其至国外未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实际是去工作,故不应承担服务期责任。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采取专业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既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也符合专业培训的通常做法,劳动者仅以培训中包含部分工作的内容来否认专业技术培训,不应支持,遂判决支持联合电子公司关于剩余服务期赔偿金的赔偿请求。该案入选无锡市涉科技型企业劳动人事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五:被告人吴美华等假冒“麦提莎”等外商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案
吴美华等人经共谋,利用低价批量购入的坚果等原材料,生产假冒“麦提莎”等外商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混合坚果、麦丽素、生巧克力等商品,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

区法院经审理,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吴美华等被告人定罪量刑,并处罚金1600余万元。
案例六:被告人苏比贩卖新型毒品“上头烟油”案
被告人发现百度贴吧内有含有毒品成分的“上头烟油”求购信息,遂萌生贩卖此物的想法。其从湖北省武汉市的上家谭某、吴某处多次购进含有毒品成分的“上头烟油”共计430余毫升,通过百度贴吧、微信推销、快递发货的方式,先后30余次将“上头烟油”贩卖至无锡市新吴区以及浙江杭州、金华等地。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上头烟油属于新型毒品,且呈液体状,毒品含量极低,如按重量认定,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故对涉案毒品根据纯度进行折算,认定属于贩卖其他少量毒品,但贩卖多次,符合情节严重条件,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案例七:被告人朱江明等利用“网游”开设赌场案
被告人朱江明在担任无锡某科技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其他被告人在“汉游天下”游戏平台内开发运营“名车汇”、“鸿运当头”、“金蟾捕鱼”、“皇家宝藏”、“小猪快跑”等纯概率博彩类游戏以及“五子棋”、“麻将”等20余款游戏,同时通过游戏平台发行具有现金价值的“银两”作为游戏筹码。玩家进入游戏平台以人民币充值购买方式获取银两,并以银两进行投注赌输赢等方式玩游戏。游戏平台通过收取“银两”作为台费及对赢家抽取一定比例“银两”等方式获利,涉案金额高达2300余万元。
区法院经审理,以开设赌场罪对朱江明等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并没收涉案赌资2200余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八:被告人徐奇等利用公司化运作“收藏品”实施养老诈骗案
被告人徐奇等人设立公司,谎称可为收藏品进行宣传推广,向收藏品持有人收取服务费、会员费、拍卖费等费用,后以服务期限届满、卖家资金不到位、流拍等为由,将上述费用占为己有。此外,被告人徐奇等人还购入大量名家字画仿品和低价玉石,诱骗被害人出资高价购买。2015年7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徐奇等人先后从200余名被害人(其中110人为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处骗得大量款项。其中,主犯徐奇涉案金额高达2700余万元。

区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主犯徐奇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案例九:涉防疫物资原材料买卖纠纷案
2020年4月,奇德公司与艾格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奇德公司向艾格公司供应150吨高熔指口罩材料,艾格公司全额支付了货款,但4、5月间,奇德公司陆续发货仅40余吨。4月至5月上旬期间,市场同类原材料价格暴涨,因奇德公司未能及时足量供货,艾格公司遂向其他公司高价购买了替代原材料用于生产。而至5月下旬,熔喷布市场价格暴跌。艾格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赔偿损失,奇德公司则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防疫物资市场价格波动大,对于因卖方无法及时供货,买方另行替代购置其他同类货物产生的市场差价损失,应由卖方足额赔偿,故对于艾格公司主张的另行采购的原材料差价损失判决全额支持。该案明确商家逐利应遵守契约精神,诚信履约,如背信毁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守约方替代购买标的物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该案入选无锡市涉疫情商事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