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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3.15特辑 | 爱吃的事—寄到“火星救援现场”的藕粉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23-03-14 15:32:19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生活中,相信大家在网上购物时都用过“七天无理由”条款进行退货。但如果消费者滥用“七天无理由”退款会造成什么后果呢?今天的这起案件,就是因为消费者多次恶意下单,任意退款造成商家损失而引起纠纷的故事……

基本案情:

20223月的一天,王先生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家店铺的藕粉。收货后,王先生认为藕粉配料表中碳水化合物含糖量一项指标高于国家标准,店铺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要求商家退款,同时,王先生还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

 经过调查,这家店铺售卖的藕粉具备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检验检测报告》,基于此,购物平台驳回了王先生的退款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也没有对该商家作出处罚。

对于这个结果,王先生感到十分不满。在此后连续十几天的时间里,王先生又在这家店铺下了10单,每单都有100余件食品,金额都在2000元朝上,这一共20000多元的商品,收货地址却大多为“重庆市大渡口区U22小区火星救援现场”,收获电话也是空号。

在商家发货后不久,王先生就对这10笔订单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款。


根据平台规则,这些寄到“火星救援现场”藕粉的退款申请立刻就通过了。因为王先生短时间内的大量大金额退款行为,商家店铺退款率、店铺评分、销售额都在短时间内急剧下滑。本来还想着参加平台购物活动的商家,也因为店铺评分不够而未能如愿。


这下,换成商家气不过了。他们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起诉到新吴法院,请求判令王先生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余元。

案件审理:

审理中,王先生坚称买卖自由,下单或是退款均是自己的权利,不应由法律规制,店铺生意好坏也与自己无关。至于收货地址,王某称下单的食品是为他人购买,收货地址及电话是否真实他也不清楚。

法院认为,根据王先生的下单次数、数量、金额,下单时填写的收货信息以及发起退款的情况等因素,可以认定王先生的行为是以订立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达到骚扰、报复店铺的目的,应认定存在主观恶意。王先生多次恶意下单的行为导致店铺评分受到影响,订单量骤减,给店铺的商誉造成恶劣影响,严重侵害店铺的名誉权,并造成了相应损失。

通过法院的耐心释法说理,王先生最终认识到自己行为已构成侵权,表示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当庭向店主赔礼道歉、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双方最终达成调解。

法官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享有退货权利,且无需说明理由。该法律规定是基于网络购物为非现场消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受制于商家宣传,为了更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赋予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利。然而,消费者据此是否可以任意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合理使用亦或恶意行使退货权利的边界又在哪里?

本案具有典型意义。王先生的行为特征构成恶意行使权利,已经不属于消费者权益的合法范畴。分析王先生的行为特征,其提供虚假收货信息,主观上不存在购物收货的真实意愿,多次重复“下单再退款”显然属于故意,目的是利用购物平台评分规则,通过“刷单”提高商家退款率,降低商家评价,恶意比较明显,且事实上造成了商家评价降低、商誉受损的后果,已构成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王先生利用网络购物规则,滥用退货退款选择权利,损害商家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滥用民事权利。

法官提示,在倡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必要提醒消费者要合法维护权利、善意行使权利,越过了权利界限,便是侵权行为,合法与非法即在一念之间。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