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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家消费者权益日” 新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23-03-15 09:39:22 打印 字号: | |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试图通过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牟利,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时值3.15“国家消费者权益日”,新吴区人民法院采用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部分人大代表、辖区群众旁听该案庭审。

基本案情

20221月至20226月,被告人艾某某明知从陶某某等人处购买的“极品虎王”等性保健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通过微信以及淘宝网店对外销售上述性保健食品800余盒(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8000余元。2022614日,被告人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抽样检测,被告人艾某某销售的性保健食品均检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公益诉讼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庭审

随着法槌庄严落下,庭审准时开始。庭审现场,在审判长主持下,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整个庭审过程程序规范、秩序井然。

经调解,双方当庭自愿达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800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协议。该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新吴法院向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发放了案件评议表,征求其旁听后的意见建议。人大代表表示,这是一堂生动的法律课,通过“零距离”旁听,亲身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威严,尤其是惩罚性赔偿金对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惩罚、威慑功能,可以摧毁犯罪分子进行违法犯罪的经济基础。同时,旁听群众表示感触很深,以后购物时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性的认识,理性选购保健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下一步,新吴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把审理公益诉讼案件作为重要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抓手,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保护,督促经营者诚信自律,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提供法治保障。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