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精英荟萃,促百家争鸣。4月21日下午,新吴法院争鸣论坛系列活动继续重磅来袭!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商业秘密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商业秘密的安全关系到企业根本利益,甚至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商业秘密涉刑事相关问题也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
此次研讨会以“商业秘密涉刑事相关问题研讨”为主题,邀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无锡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酆芳、书记员郑雅月,无锡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知识产权大队大队长张志宇、民警肖凯,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温瑶,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律系党委书记胡杰及上海博和汉商(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莹等嘉宾到场交流,新吴区及锡山区的十余家企业代表参加了此次论坛。


嘉宾说:

酆芳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无锡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商业秘密”的认定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当从该信息在犯罪行为发生时“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以及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保密性)三个要件审查认定。因使用涉密技术信息而导致信息公开,或者导致该信息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可以包括现实和潜在的商业价值,失败的实验数据、经营方略等消极信息同样也具有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认定,还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以及相关信息实际泄密的可能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温瑶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关于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路径选择的思考
民事和刑事是商业秘密保护的两种路径,但在取证、金额的认定上,因标准的不同,各有优劣。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及时、有效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应该是全方位的,事先预防意识和措施的重要性高于事后维权;对于核心技术人员,要有其他的防范和限制措施。

肖凯 无锡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知识产权大队民警
商业秘密有其自身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实践中,商业秘密犯罪的行为较为隐蔽,搜集证据难,侦办难度大。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侦办离不开鉴定环节,鉴定机构名录的设置为鉴定程序的启动和推进提供了便利,鉴定名录还应当建立退出机制,以确保鉴定机构的专业性以及鉴定结果的科学性。

胡 杰 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江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党委书记
侵犯商业秘密罪探讨
商业秘密犯罪侵犯的法益是权利人运用优势地位,通过商业秘密获得利益的法益。商业秘密犯罪中犯罪金额的认定是一个难点,将涉案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鉴定评估意见作为认定依据时,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鉴定评估意见进行认真审查。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徐莹 上海博和汉商(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业秘密涉刑问题探讨
对商业秘密犯罪中“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应当坚持同质行为的解释标准,紧扣行为的“非法性”。关于犯罪数额,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嘉宾们的观点句句发人深思,参会企业代表也是意犹未尽,在之后的互动环节纷纷踊跃提问,大家从不同行业和领域视角结合当下商业秘密保护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多角度的探讨。各位主讲嘉宾的细致解答,也让与会企业代表们收获颇丰,参会人员纷纷表示“不虚此行”“还要再来”。




新吴法院打造“新知慧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牌,意旨多维度丰富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助推区域产业发展,营造激励创新、竞争有序的良好营商环境。除本次论坛外,各项品牌活动将陆续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