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用人单位享有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但在行使该项权利的时应保持谦抑、谨慎的态度,反之,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近日,新吴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定用人单位对员工处罚不当,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应当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案情简介
小白于2002年7月入职某轴承公司从事检验员岗位。一直以来,小白工作还算勤恳。2021年6月下旬,小白突然收到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告知因他在2021年6月15日及6月18日上班期间从事检验工作时,在《轴承外观和清洁度检测报告》中提供伪造、虚构的检验记录,依照公司相关政策,给予三级书面警告处分,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Ps:该公司相关政策:员工如存下偷窃、涂改、伪造、虚构、藏匿公司档案、材料、各种凭证、记录、单据、账目及其他文件证明的违纪行为,将收到三级书面警告一张,且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那么,在2021年6月15日、6月18日这两天,小白上班期间究竟做了什么事情呢?
原来,小白这两天曾有过几次离开工作台的情形。这期间,小白当然没有进行实际检测,他通过向后道装配工序人员索要序列号的方式,将检测报告中的相关数据填写完毕。
另外,公司还认为,小白平时工作时检测零件并不全面,他对自己拿得动的零件就双面检测,对自己搬不动的零件则基本只进行单面检。所以,公司以小白在工作期间存在提供伪造、虚构的检验记录的行为构成重大违纪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
小白觉得自己很委屈,在工作期间总会遇到上厕所、喝水或者身体不舒服需要短暂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况。另外,自己也曾跟主管反映过有些零件他一个人翻不动,无法做到全部翻看检查,并且在公司领导找自己调查的时候,自己已经第一时间承认了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但万万没想到公司还是直接将自己开除了。
小白越想越郁闷,经仲裁前置程序,小白向新吴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支付赔偿金。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应就其解除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监控视频、检测记录、录音资料等证据,小白在2021年6月15日、6月18日的确存在操作不规范、未按标准流程完成工作的情况,但公司据此认定小白违背诚信原则并依据《员工手册》中关于“偷窃、涂改、伪造、虚构、藏匿公司档案、材料、各种凭证、记录、单据、账目及其他文件证明”的规定直接解除与小白的劳动关系,有失妥当。
纵观《员工手册》中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列举,如“欺骗、虚报行为包括隐瞒或伪造个人信息、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提供虚假票据骗取公司财物、营私舞弊致使公司蒙受损失”,上述条款针对的是主观上为恶意或者明显故意等情节严重的违纪行为,小白的行为尚不能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相比较,其行为更符合《员工手册》二级违纪行为(即较重违纪行为)中未按标准工作流程、违反岗位职责、工作程序所列举的违纪行为,而二级违纪行为对应的处罚措施中并不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不过,若员工在一年内累计收到两次二级违纪书面警告则视为三级违纪行为,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法院认为该轴承公司的处罚超过了必要限度,其解除与小白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法官说法
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作出处罚,但处罚措施应当与劳动者的违纪程度相当,应当与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相符。在规章制度对违纪行为的界定不够明晰、具体的情况下,应保持谦抑,慎用态度使用劳动合同解除权,尽量给员工改正错误的机会。如果经过其他处罚措施后劳动者仍不改正的,再行解除劳动合同为妥。
法官提示,在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巨大的当今,每一位职场人应珍惜工作机会,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杜绝“摆烂”、“躺平”的工作心态。作为用人单位,也应优化工作环境,对员工给予必要的“人性关怀”,在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时,应在合理调查的基础上谨慎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