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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特辑 | 外派深造员工提前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23-04-29 09:55:08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规则引领作用,进一步引导和谐劳资关系构建,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无锡劳动争议裁审典型案例》,新吴法院“企业出资外派深造,员工违约应赔费用”一案入选。

案情简介

黄某曾在某汽车配件公司担任供应商质量工程师。这期间,黄某被公司选派到德国进行供应商关系维护,与同行公司进行培训交流。

汽车配件公司与黄某签订《员工国际派遣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公司因业务需要决定派遣黄某到某海外国际大公司接受项目培训,包括流程、工艺、文件和技术培训以及其他工作安排,双方约定了服务期为4年,并就提前离职需要支付的违约金标准进行了明确。

后来,黄某到德国公司进行了为期1年的派遣交流。这期间,汽车配件公司不仅按原标准支付黄某在国内的工资待遇,还另外支付了黄某在德国期间的生活津贴、租房补贴、培训费、往来交通及探亲费等费用。

国际派遣结束后不久,黄某即以个人发展原因向该汽车配件公司提出辞职。在此过程中,双方因黄某是否应当承担派遣期间费用这一问题发生争议。

该汽车配件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新吴法院,要求黄某支付违约金13万余元,黄某则抗辩其外派并非是接受专业技术培训,而是被派遣到海外国际公司工作,具体体现在自己仅完成了20小时的面授课程,其余为参加专家会议、讨论质量问题及解决方案、与供应商交流工艺、拜访客户、了解相关生产工艺等内容,所以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及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

案件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根据查明事实,可以认定黄某在海外国际大公司的培训属于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约定有效,黄某应支付违约金。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是否构成专业技术培训,应当结合双方约定、培训形式和期限、培训费用和对象、培训后安排等情况综合认定。

本案中,黄某与汽车配件公司签订的员工国际派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黄某应知晓协议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专业技术培训,并不局限于课堂教学,还包括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观摩、参加专家研讨会及与上下游供应商的工艺交流等内容。进行理论学习,并在工作中加深认识,这也符合工作期间专业培训的通常做法。黄某所受培训属于专业技术培训,黄某在服务期随意离职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约定,更违反了诚信原则,应支付违约金。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