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生存压力越来越大,许多人开始奉行“独身”主义,但随之也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最近,在新吴法院就有一起因债务人去世,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债务处理陷入困境的案件……

案情简介
徐某在新吴区生活并工作多年,他曾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偿还贷款过程中,因为徐某没有按期还款,银行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判决徐某偿还借款本息、律师费、诉讼费等款项。但徐某在判决生效后没有主动履行付款义务,银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徐某却因病身故。经调查发现,徐某的父母早就不在了,徐某没有结婚,没有子女,更没有兄弟姐妹,也就是说,徐某没有法定继承人。而且,徐某在生前也从没指定过继承人。
徐某去世后,他的财产就无人继承了吗?那徐某结欠银行的债务有如何处理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身为债权人的银行向法院申请,要求指定新吴区民政局作为徐某的遗产管理人。
而这,又是否可行呢?
裁判结果
较之前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首次新增了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法院认为由新吴区民政局作为徐某的遗产管理人较为合适,对银行的请求予以支持。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案即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此种情况下,死者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由于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且权威性高。
其次,徐某生前与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因徐某在尚未付清债务前去世,银行作为徐某的债权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徐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所以,法院依法指定新吴区民政局作为徐某的遗产管理人。
民政部门表示,会按规履行相关职责;就后续成效,法院也会继续跟进。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 胡艳丽
如今,与老年人相关的纠纷及问题逐渐增多,较为明显的就是遗产继承纠纷,而遗产继承案件不仅种类纷繁复杂,表现形式也各异。为了回应现实需求,《民法典》在继承编中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填补了解决“人死财在债消”的法律空白,有利于平等保护继承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遗产的处理更加及时、高效、专业。
遗产管理人由谁担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遗产继承人的产生可以区分为四种情况:一是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二是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三是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四种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徐某的情况即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也就是说,一旦遗产管理人人选确定,无论该人选是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形式指定遗产执行人而确定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选任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还是在无人继承中由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都应秉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职责,保护遗产安全和完整、保障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