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在健身体育、美容美发、休闲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迅速发展。预付式消费的本意是为了增加商家交易机会,让利于消费者。但在预付费用后消费者能否退卡退费,退费又有无限制呢?实践中,针对这一问题往往容易产生纠纷……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王女士为了考取证书,与某培训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培训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王女士自愿参加课程学习,公司负责培训工作。王女士可以登陆对应网站进行在线学习,也可以进行线下面授学习。在进行线下学习时,应按照培训公司要求签到。
另外,合同中约定,如王女士需要退款的,可以自付款之日起24小时到365天内,按照缴费金额扣除教材费用后的不同比例进行退款,但自付款之日起365天后,不可退款。
协议签订后,培训公司按约向王女士提供了相应培训服务。“那时候,我刚刚生了二胎,孩子还小太闹腾,占用了我很多的时间,所以线上的培训我基本上没法参加。至于线下的培训,说实话我也没参加过,就考了一次试,还没有考过。”对于自己实际上的培训经历,王女士这样说。
如此这般的培训经历,肯定没有达到王女士的期望。2023年2月,王女士向新吴法院起诉,认为培训公司实际上没有给自己提供过线下培训,且培训课程设置粗糙、不完整,格式化的培训协议加重了自己的义务,导致自己无法实现通过培训考取证书的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培训服务协议,退还培训费10000元。
【法院裁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培训公司已为王女士提供了包括线上及线下的培训服务,已按约履行了培训服务协议的义务,并无违约情形。
培训协议针对不同期间内提出解除协议所应退还的培训金额有不同约定。也约定了自付款之日起一年内王女士均可提出解除协议,给予了王女士较为充分的时间任意解除该协议。协议约定自付款之日起一年后不可退款,该不可退款的时间与整个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相比,也较为合理。同时,王女士也有合同义务,应配合完成培训、配合培训公司的教学管理等。所以,综合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法院认为该自付款之日起一年内不可退款的约定并未显著减轻培训公司的义务、加重王女士的义务。
此外,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协议中没有约定培训公司需要保证王女士通过考试、取得证书,王女士如想要通过培训公司提供的培训服务考取证书,其本身应积极参加学习,完成培训任务。王女士自认因自身原因没有时间参加线上课程学习及线下学习,也不报名参加考试,无法取得证书均是其自身原因导致,培训公司对此亦无违约。
王女士认为公司课程设置粗糙、不完整等也无依据,其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培训费均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预付式消费合同是基于信赖关系,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具有持续性、不可替代性及人身专属性的服务。消费者一方因信赖经营者专业水平和信誉,相信通过受领服务能够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该类合同往往具有人身属性,如预付费享受健身服务、美容美发等,如消费者提出解除,一般不适宜强制履行。
预付式消费合同通常表现为经营者提供格式合同,实际消费者对于合同条款没有协商的余地,更无从谈及约定服务质量、标准等,故消费者若想获得该服务,只能被动全盘接受格式合同的全部条款。
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而言,消费者未接受服务的部分,可以解除。但在经营者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且无违约或合同履行期限已近届满的情况下,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不应支持。
合同对于消费者一方也有义务约定的,在消费者不履行义务、消费者明显违约的情形下,也不应解除该合同。
预付式消费能否退款?应考察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否过分限制消费者权利,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违约程度综合考量消费者是否可以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
法官提示,预付式消费合同本质上也是合同,也受到合同解除条件的约束,合同成立生效后,理论上不能轻易解除,如经营者无违约事由,恐难退款,提醒消费者切莫冲动消费,办卡还需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