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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伯渎善治篇 | “我在自家门口装摄像头不行吗?”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23-06-27 11:11:59 打印 字号: | |

担心独居安全、担心入室盗窃、担心门口被乱涂乱画.......

如今,随着公民自我防范意识增强,智能门铃、智能猫眼、可视门铃等带有摄录功能的家居产品成为了主流。为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少家庭会选择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

如果你隔壁的邻居安装了摄像头,是否会侵犯你的隐私呢?你能否要求邻居拆除摄像头呢?

近日,新吴法院江溪法庭就审理了两起因邻居安装摄像头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件……

 案例一

老李夫妇家住某小区151403室,小胡夫妇住在隔壁1404室。某天,老李夫妇发现小胡夫妇在1404室门口安装了摄像头,摄像头还可以360度全方位旋转,不仅能清晰拍摄到老李夫妇进出家中的画面,还可以直接拍摄到老李夫妇的厨房。

老李夫妇认为,小胡夫妇安装的摄像头已经严重侵犯了老两口的隐私,于是报警要求小胡夫妇拆除。

“我家在装修期间曾被他人用柜子、桌椅堵门,当时因为没有安装摄像头,无法找到是谁干的。所以现在才选择安装摄像头。”小胡夫妇解释到。但考虑到老李夫妇的感受,小胡夫妇也表示愿意将摄像头移动到入户门右上方的悬梁处。

在小胡夫妇将摄像头移位后,老李夫妇还是认为摄像头可以拍摄到自己进出家门的画面,坚持要小胡夫妇拆除摄像头。双方协商无果后,老李夫妇起诉到法院。

案例二

小张和小王是同住一层楼的邻居,二人曾因小张擅自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发生过纠纷,双方关系较差。

一天,小张发现小王家门楣上方安装了一个摄像头。而且正好对着自家的大门。小张便找到小王理论,认为小王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小王将摄像头拆除。

“我是为了我家的安全才安装的摄像头,装在我自己的门上,关小张什么事。他又有什么权利说三道四?”对于小张拆除摄像头的主张,小王认为毫无道理。双方争执不下,小张起诉到法院。

法院裁判

老李夫妇起诉的案件立案后,法官陈莹前往当事人家中实地查看。陈莹发现,小胡夫妇家移位后的摄像头虽无法拍摄到老李夫妇家中的情况,但摄像头正对该楼层的电梯出入口,老李夫妇平日进出家门的相关活动信息均能被记录。

对此,陈莹现场告知小胡夫妇,虽然老李夫妇进出家门的活动发生在业主共有区域,但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是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

小胡夫妇表示此前并不知晓他人进出家门的活动信息也属于个人隐私,现在愿意在摄像头前安装一块挡板,将摄像头的拍摄范围严格限定在自家门口。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胡夫妇就将摄像头进行了改装。改装后的摄像头仅能拍摄到小胡夫妇家门口1米范围内的画面,老李夫妇进出家门的活动信息不在该拍摄范围内。因争议事实已不存在,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老李夫妇的诉讼请求,老李夫妇未上诉。

考虑到另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小张和小王多年前曾因相邻权纠纷产生过矛盾,这次又因隐私权问题诉至法院,双方矛盾较深,无法进行沟通。法官助理刘立群决定先进行实地勘验,再考虑如何处理。

通过调查,刘立群发现两户人家的位置呈L”型,小张家位于楼层一侧走廊的南面,小王家在西面,两家紧邻。虽然小王安装的摄像头固定角度为自家门口,但由于摄像头可以360度转动,所以拍摄范围也包含了小张家门口。

现场,小王表示能否在不拆除摄像头的情况下解决小张对于隐私权的担忧。为了帮助这两家置气的邻居解决问题,刘立群提议在摄像头前安装一个“保护罩”,将摄像头的视野范围限定在小王家门口,这样既能保护小张的隐私权,又能满足小王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提出这个方案后,小张和小王均表示认同。最终,小张撤回了对小王的起诉。

法官说法

隐私是指公民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公开的私人信息、活动和习惯等人格利益。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获悉、收集、利用和侵扰。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

虽然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公民个人在其居住环境周围安装摄像头,但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性而为,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摄录留存包含他人个人信息的视听资料。

本案中,安装摄像头侵犯邻居隐私的事实客观存在,但考虑到当事人之间本就是邻居,为了更稳妥地处理邻里关系,法院在确认摄像头安装挡板后已无侵权事实的情况下,没有判决侵权人拆除摄像头。   

法官提醒,在确有必要安装摄像头以保障自身及家庭成员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应尽量征得邻居或其他可能受影响的业主的同意,避免日后产生矛盾及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与此同时,公民个人也应增强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若发现侵权行为,可与侵权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探、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