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新吴执行 | 违反限高令乘飞机,案件了结,也得罚!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23-06-28 14:00:48 打印 字号: | |

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某人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那何为限制高消费?又有哪些行为属于限制高消费行为呢?

近期,新吴法院针对限高人员违反规定乘坐飞机出行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案例一

夏某是天津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20213月,新吴法院对无锡某公司起诉该天津公司、夏某买卖合同案件作出裁判,判决这家天津公司向无锡的公司支付货款300万元,同时判决夏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来,这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特意赶赴天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套房屋进行拍卖。但拍卖所得款项仍不能完全覆盖债务金额。新吴法院依法对该天津的公司及夏某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今年上半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无锡中院组织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的专项整治行动。经集中排查,发现被列为限高人员后,夏某还曾经乘坐过飞机,从北京出发经香港转机前往国外。

执行法官马上对夏某进行约谈。法庭内,夏某承认自己确实乘坐过飞机,表示自己当时是为了出国洽谈一桩业务,这才托“黄牛”购买了机票。执行法官对夏某进行了严肃批评,同时告知夏某,法院可以依法再进一步升级对他的限制。

“法官,我认识到自己错了,十分后悔,我自愿接受法院处罚。同时,我愿意付所有欠款。”这次,着急再次出国的夏某终于怕了,他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悔过,同时写下了具结悔过书。

经协商,申请执行人与夏某就债务给付达成一致意见——由他人代夏某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157万余元。案件虽然了结了,但夏某还是需要承担因违反限高令带来的法律后果。综合考量具体行为情节、经济能力及悔过表现,法院决定对夏某处罚款30000元。

案例二

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殷某某作为债务人,应支付欠款3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殷某某没有按照约定申报财产,也没有履行支付义务,法院依法对殷某某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后来,申请人和殷某某签订了和解协议,但殷某某还是没有按约履行。

在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的专项整治行动中,法院排查发现殷某某多次乘坐飞机前往境外旅游。在掌握了殷某某出行的确切信息后,法院联合边防部门在机场将殷某某控制,并进行了拘传。殷某军表示自己确实违反了限高令,多次利用港澳通行证乘飞机前往境外消费旅游。

鉴于如实陈述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存在多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严重违法行为。法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

什么是“限制高消费”?

是指被执行人因为未按执行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措施。

哪些行为属于被限制的高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纺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面对法院执行,不要抱有“另开新卡”“离婚转移”“黄牛代购”等等念想,以为如此这般就可规避执行,不知终有一天会自食其果。奉劝各位被执行人,与其惶惶不可终日,不如踏实诚信履行!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