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与他人发生冲突的情况。在遇到这些情况时,应当如何处理呢?近日,新吴法院江溪法庭法官程加干在某小区内公开审理了一起因发生口角升级为肢体接触而导致的侵权案件。现场,多名代表委员、小区居民代表及媒体记者旁听了案件庭审。


案情简介
孟先生是某小区的商品房销售人员,周先生是该小区的业主。因对房屋质量存在争议,2022年6月的一天,周先生和小区的其他业主汇聚在小区一处,商量着处理办法。
他们的对话正巧被经过的孟先生听到了。作为这个小区的销售人员,孟先生十分不赞同周先生等人的观点,“房子质量没问题,好得很,否则也不会卖得这么好。”当场,孟先生就进行了反驳。
这一争辩,双方立马就“杠上了”。慢慢地,口角逐渐升级,甚至出现了辱骂性的言语。孟先生甚至说出了“要开车撞死你”之类的话语。周先生听闻,马上上前质问孟先生,并以自己的左肩顶撞孟先生的左肩。
旁人一看,赶忙将两人拉开。随后,双方没有再发生进一步的肢体接触。
事情发生后,孟先生来到某医院进行检查,向医生口述自己被人殴打头部、胸部及腰部受伤,现在感到头痛头晕,另外还伴有胸部、腰部疼痛和恶心呕吐。
医院立即安排孟先生进行了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显示,孟先生胸部无明显异常,头部有蛛网膜下出血。随后,孟先生在该医院住院治疗了7天,花费1万多元。
周孟二人的冲突发生后,曾有业主报警。警察对纠纷进行了调查,认定此次身体接触没有造成孟先生身体伤害,且未发现有人殴打孟先生头部,而法医鉴定也未见孟先生头部蛛网膜下出血。因此,公安机关认为周先生的行为不构成殴打,对周先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但孟先生坚持要求周先生进行赔偿,为此,他向新吴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万余元。
法院裁判
审理过程中,孟先生自己也表示不能确定周先生是否殴打了自己的头部,也不能确定殴打过自己头部的具体人员。
周先生则表示,自己确实只是撞了一下孟先生的肩膀,没有其他的接触行为。但考虑到孟先生确实去医院进行了检查,产生了一定花费,愿意补偿孟先生1000元。


主审法官程加干认为,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方面取决于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另一方面取决于是否造成了损害,且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周先生以左肩撞击孟先生左肩的行为,虽因口角引发,但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过错行为,应当予以否定评价。
但根据监控视频及公安机关调查,周先生仅存在以左肩顶撞孟先生左肩的行为,且撞击力度不大,该次撞击没有造成孟先生受伤;期间未见有人对孟先生头部进行殴打,故孟先生对蛛网膜下出血的治疗行为,与周先生的行为没有关联性。
从谨慎的角度考虑,孟先生遭受左肩撞击后,对其胸部进行检查存在一定合理性,该部分检查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因周先生自愿补偿孟先生1000元,可以覆盖孟先生的检查费用,法院判决周先生支付孟先生1000元。对孟先生主张的其他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因发生口角导致矛盾升级,进而产生侵权纠纷。法官提示,在遇到问题时,要保持冷静、理性沟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公民维权和表达诉求,应当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既不能以辱骂等贬损他人人格的言语方式,也不能以任何的肢体动作侵犯他人身体,否则构成侵权行为,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发生轻微的肢体接触,未造成身体伤害的受害人,要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进行诊疗及维权,以免造成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