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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进行时】| 新吴法院2023年影响力案件发布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24-01-08 15:32:57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近期,我们筛选出10个具有代表性、典型意义的案件,向社会公开发布。这些案例涉及预防和打击犯罪、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多元解纷与诉源治理、兑现群众胜诉权益等多个方面,集中体现了新吴法院“如我在诉”的责任和担当。

案例一

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

202010月至202111月,被告人王某伙同吴某租赁加工窝点,由王某负责进购麦丽素、可可粉等原料及外包装,吴某负责进购坚果等原料,并雇佣王某某负责发货,组织工人将低价批量购入的原材料,灌装至标有“KIRKLAND/柯克兰”“MALTESERS/麦提莎”“STARBUCKS”“ROYCE”“NAMA CHOCOLATE”等注册商标的外包装盒中,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混合坚果、腰果、麦丽素、可可粉、生巧、巧克力豆等商品。后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出售给另案处理的其他被告人,并通过淘宝网店对外出售。被告人王某参与销售金额计181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与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本案系食品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系列案中的一件典型案例,犯罪情节极其严重。涉及众多国际知名品牌,涉案金额巨大,多名被告人共同犯罪,上下游产业链条完整,通过网络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与公众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影响广泛。法院最终对系列案的所有被告人适用实刑,对作为主犯的本案被告人王某判处六年有期徒刑。本案从严判处体现了加强源头治理,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刑事打击力度,及时有效阻遏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以及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的理念,为投资者加大在华投资注入强心剂,为公众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该案入选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无锡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二

蓝天智云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202210月,经债权人申请,新吴法院裁定受理对无锡蓝天智云公司破产清算。经管理人清产核资,该公司名下资产仅有冻结的少量银行存款和 “爱在江南”等数个商标,负债则高达近80余万元。破产清算期间,蓝天智云公司提出和解申请,法院立即评估和解可行性,指导管理人就和解征求意见,与职工、税务及其他普通债权人协商,一对一协商债务清偿方案。202212月,和解方案草案经债权会议决议书面表决通过,新吴法院正式裁定认可和解方案、终止和解程序。程序终止后,蓝天智云公司第一时间推动复工复产,现业绩表现也持续向好。

本案是无锡法院运用破产和解制度切实高效挽救中小微企业的典型案例。新吴法院指导管理人,通过设置和解意见征求程序,对企业和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协商机制,促成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通过债务减免、延期等手段清理债务,既保障了债权人权益,又缓解了债务人偿债压力。37天即推进完成的和解程序及公平可行的和解方案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争取了更多时间和空间。

案例三

陈某非法行医案

陈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在酒店、住宅等场所为他人实施提眉、祛眼袋等医疗美容手术,其中致一女性被害人左眼视神经萎缩、左眼无光感,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左眼盲目评定为八级伤残。案发后,陈某赔偿该被害人人民币37万元。新吴法院经审理,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判决明确了提眉、祛眼袋等微整容医美项目系具有损伤性、侵入性的医疗行为,在未取得资质情况下从事上述活动,情节严重的,应承担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通过严厉的刑事手段对“黑医美”起到震慑作用,同时,也警醒消费者“医美有风险,爱美需谨慎”,选择专业的医美机构和有资质的医生,为自己的“颜值”负责,切勿贪图便宜选择“黑医美”。该案入选江苏法院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四

徐某等人养老诈骗案

徐某等人设立公司,谎称可为收藏品宣传推广提高拍卖价格,以此骗取服务费、会员费等,或诱骗其高价购买名家字画仿品和低价玉石,先后骗取200余名老年人大量钱款。本案立案后,法院一方面细致梳理案件事实,对200余名被害人所对应的事实逐一进行核对、审查,并在查清全案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对各被告人定罪量刑;另一方面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执行部门提前介入,形成审执合力,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同配合,对涉案九名被告人的财产一查到底,应查尽查,尽最大努力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最终,经法院审理,以诈骗罪判处主犯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截至目前,已追缴受害金额2000余万元,被害人代表向法院赠送锦旗以示感谢。

新吴法院将继续加强审判职能,重点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防范养老诈骗的长效机制,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体识骗、防骗能力,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入选无锡法院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五

陈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陈某某等人为非法募集资金成立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开发“华美购”网络购物平台、“中国数字积分交易中心”网络平台。后通过召开推介会、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发行“力美积分”,并对外谎称公司拥有酒店、养老院等大量实体项目,宣称“力美积分”上市后可自由交易,并承诺投资“力美积分”可获取高额收益。陈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手法先后吸引3000余名投资人,募集资金1.9亿余元,至案发尚有6000余万元集资款无法归还。

新吴法院经审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主犯陈某某、华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十二年,均并处相应罚金,其余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六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本案系投资型集资诈骗典型案例,犯罪分子以虚假投资项目为幌子,以高额投资返为诱饵,以发行积分为形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实际是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借新还旧、个人挥霍,以此诈骗公众钱款。新吴法院提醒广大群众,投资理财不能轻信虚假宣传,要选择正规投资渠道,尤其警惕高额返利的诱惑。

案例六

居民加装摄像头引发的相邻权纠纷

江溪街道某小区两户邻居因安装摄像头引发隐私权争议诉至法院。法官经上门勘察,发现摄像头正对楼梯、电梯出入口,可拍到原告出入家门信息。新吴法院在案件处理中兼顾双方利益,充分考虑居民对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合理需求,没有直接判决侵权人拆除摄像头,而是建议在摄像头前安装一块遮挡板,将拍摄范围严格限定在自家门口,最终在不拆除摄像头的情况下,解决了纠纷。

虽然法律规定个人隐私权应当优先予以保护,但在本案中,考虑到目前社会大众对于安装摄像头普遍存在多方面的利益需求,如果单纯判决侵权人拆除摄像头,那么必然会忽视个人对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现实需求。为了能衡平双方利益,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在案件处理中兼顾各方利益,实质解纷,最终通过一块“小挡板”解决了困扰当事人心中的“大难题”,既保障了公民对于人身财产安全的合理期待,也维护了邻里和睦。本案被《人民法院报》整版报道。

案例七

全国首例大宗股权分拆拍卖案

20221月,新吴法院受理原告张某某、钱某某与被告某公司股票交易纠纷案。经审理,判决某公司向张某某、钱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违约金。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20231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新吴法院创新采用分拆处置方式,将某公司持有的价值1200余万元的60万股股权,分拆为500股为一个单位进行拍卖,经37人竞价381轮,最终以1121万余元总价成交。大宗股票存在成交量低、成交价低、流拍率高等问题,采取分拆拍卖方式,大大降低了买受人竞买门槛,提高了资产处置效率,同时也有利于避免大额股票对二级市场股价造成冲击。

此次全国范围内首例大宗股权“分拆处置”模式的成功落地,对于未来法院执行的质效提升提供了新的样板。新吴法院将继续探索“分拆处置”模式的新场景应用,逐步尝试对大宗股票以外其他数量较大的同一种拍品(如库存血压计、血氧仪等产品)进行拆分拍卖,逐步打造司法拍卖新路径。

案例八

父亲不付抚养费被判拒执罪案件

2014年,田某甲与前妻万某某协议离婚,儿子田某某由万某某抚养。此后多年,田某甲未按承诺支付儿子抚养费。2022年,法院判决田某甲应支付拖欠的抚养费42万余元,并每月支付定额抚养费直至田某某成年。

案件进入执行后,田某甲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在财产申报表上各项财产情况均填写“无”。无锡新吴法院多次网络查控、线下调查、刊登悬赏公告,除冻结其持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软件公司股权外,田某甲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此后,执行人员发现田某甲使用的微信、支付宝中,数月内有大量资金往来。执行人员当即留存相关交易记录,调取运营商提供的资金流水明细。经调查,田某甲在洽谈业务时有意要求客户将业务款项转账至其现任妻子谢某某名下,即使其微信、支付宝收到款项也会立即转出,隐藏、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查控其资金账户。

新吴法院将田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田某甲支付了到期抚养费,且当事人出具了谅解书,无锡新吴法院依法判处田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该案入选江苏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九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应剥夺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王某自20116月入职某制造公司。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每年的101日至次年331日为奖金考核周期,原则上在次年的710日与工资一起发放。202151日,因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当年5月,某制造公司发布夏季奖金考核文件,规定支付对象为2021331日前入职、试用期满且考核时在册的员工;考核期间为2020101日至2021331日。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制造公司支付夏季奖金。某制造公司认为王某在启动奖金考核前已不在册,不属于奖金考核对象。劳动仲裁委终结审理后,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劳动者的具体工作表现,通过其内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奖励分配制度,但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具有正当性,并符合公平原则。

本案中,规章制度明确每年的101日至次年331日为夏季奖金的考核周期,而王某与某制造公司的劳动合同因其于20215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并非因王某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致,且在夏季奖金对应的考核周期内王某完成了工作任务,某制造公司亦无证据证明王某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夏季奖金发放标准,其主张相应奖励的权利不应被剥夺,故判决某制造公司支付王某夏季奖金。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老年人权益保障受到广泛关注,尤其是退休、超龄劳动等法律行为的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劳动者退休仅发生面向未来的效力,不影响其已给付劳动的待遇,有助于促进劳动者退休前后的制度衔接,织密老龄社会的保障网络。

案例十

消费者滥用“七天无理由”退款引发商家索赔案件

王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家店铺的藕粉。收货后,王某认为藕粉配料表中碳水化合物含糖量一项指标高于国家标准,店铺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要求商家退款,同时,王某还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经过调查,这家店铺售卖的藕粉具备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检验检测报告》。购物平台驳回了王某的退款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也没有对该商家作出处罚。由于对处理结果不满,王某又在该店铺下单10次,金额共计20000多元的商品。在商家发货后不久,王某就对这10笔订单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款。因为王某短时间内的大量大金额退款行为,商家店铺退款率、店铺评分、销售额都在短时间内急剧下滑。商家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起诉到新吴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王某的下单次数、数量、金额,下单时填写的收货信息以及发起退款的情况等因素,可以认定王某的行为是以订立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达到骚扰、报复店铺的目的,存在主观恶意。王某的行为给店铺的商誉造成恶劣影响,严重侵害店铺的名誉权,并造成了相应损失。最终,王某当庭向商家赔礼道歉、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双方最终达成调解。

王某利用网络购物规则,滥用退货退款选择权利,损害商家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滥用民事权利。法官提示,在倡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必要提醒消费者要合法维护权利、善意行使权利,越过了权利界限,便是侵权行为。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