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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伯渎善治” | 一次交易、两份合同,到底孰真孰假?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24-01-30 16:45:45 打印 字号: | |

一次二手房交易,买方卖方各持一份合同,但这两份合同对于违约责任承担及合同效力的约定却并不相同。到底哪份合同才是真的,哪份合同是假的?又是谁在说谎呢?今天的这起案例,就是有关二手房交易中,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及真假合同辨别的故事……

案情简介

老王想要出售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他联系了多家中介挂牌。202285日,买家小李在甲中介公司带领下实地看房,对这套房子比较钟意。但小李觉得中介费用有些贵,就想跳过中介自行购买。

于是,7日下午,小李私下来到老王家,与老王商量买房事宜。双方当场签订了《购房定金协议》,约定老王以172万元的价格出售这套房屋,小李支付定金5万元,如一方拒绝交易的,则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协议签订后,小李当即向老王支付了5万元定金。

但不曾想,7日这天傍晚,老王又和另外一个卖家小贾、乙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老王以175万元出售这套房屋给小贾,并收取定金3万元。

一套房子,卖了两次,自然是不可能既交付给小李,又交付给小贾的。老王只能遍寻借口,想要说服出价172万元的小李放弃购买。

老王多次联系小李说:“小李啊,我们不能私下跳过中介交易啊,这样,我还是把定金退给你吧。”但小李实在是心仪这套房子,他提出可以再回到甲中介处进行交易,老王又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

僵持之下,见小李还是不肯放弃交易,老王又多次向小李发送微信,表示“协议先作废”、“一定要通过中介签合同”,还要求小李将《购房定金协议》文本返还给自己。种种操作下来,小李还是不同意退还定金,要求老王继续履行协议。老王又借口协议未约定交房时间,双方无法就交房时间达成一致,只能解除《购房定金协议》。

此时,小李才终于明白——老王应该是反悔了。他只能同意解除协议,但要求老王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老王拒绝支付。双方协商不成,小李只能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诉讼中,买家小李提供了202287日下午与老王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该协议上有5条条款。小李称该协议是老王打印的,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老王则称协议一确实是在87日下午与小李签订的,但只打印一份,交给了小李。同时,老王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购房定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二),但这份协议上却有6条条款。

(协议一)

(协议二)

协议二前5条内容与协议一完全一致,但多了一条“第6条”条款:“若双方未在一日内通过甲中介签订购房合同,则协议无效,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老王表示,协议一是下午签的,协议二是同日晚上签的,也只打印了一份,由自己保存,按照协议二条款的约定,自己不需要向小李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小李、老王对协议一、二中双方签字、捺印均认可。但小李坚持自己只签订过协议一,协议二是老王在协议一第5条之后添加第6条变造形成。

那么,真的签了两份合同吗,这其中孰真孰假,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法院认为,首先, 87日下午,老王已与小李签订协议一并收取5万元定金。当日傍晚又与小贾、乙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收取小贾3万元定金。老王就同一房屋收取两份购房定金,势必要向一方违约。老王出卖给小贾的价格高,且已在乙中介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房屋总价的20%,显然向小贾违约的成本高、难度大,此时,老王选择向小李违约符合常理,老王意欲摆脱协议一约定的违约责任的动机十分充分。

其次,买房、卖房均是处分大额财产的行为,当事人一般会小心谨慎,在协议一已约定买卖双方都对违约行为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下,卖方仅打印一份协议交给买方留存,并不利于保障卖方权利,故老王称仅打印一份协议一交由小李留存,与交易习惯和常情常理相悖,不具有可信度。双方各持一份协议一更符合常情常理。如此一来,老王也持有协议一,具备了变造协议二的可能。

此外,协议二中的条款序号6”肉眼即能够识别出与前5条条款序号的位置相比有轻微偏移,第6条确有可能是在已有5条条款的基础上再行添加形成。

再次,老王始终隐瞒已将房屋出售给小贾的事实,在与小李的微信聊天中找寻各种借口打消小李的购房意愿。89日,老王向小李提出购房定金协议先作废、找甲中介签订购房合同,若87日晚老王已于小李签订了协议二,则至89日双方均已知晓协议无效且不再追究违约责任,老王无需连续四次向小李强调“协议作废”,也无需多次提出还要通过甲中介签订购房合同。老王的行为前后矛盾,明显不合常理。

老王的行为均反映出协议二第6条是老王自己迫切想要达到的结果,仅是老王的单方意思表示,小李拒收老王退回的定金,足见协议二第6条并非小李真实意思表示,对小李不发生效力。

老王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违约明显,应当发挥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给予违约方否定评价。法院最终判决老王返还小李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履约是最基本的诚信,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都应当遵守这一原则。本案中,老王“一房二卖”,为规避违约责任又弄虚作假,要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高额代价。

法官提示,购买二手房手续较为繁琐,非专业人士办理难度大、风险高,建议通过正规中介公司签订合法合规的购房合同,切莫贪图便宜自作聪明。签订合同时要擦亮双眼、多留心眼,合同空白处标注“以下无正文”、加盖骑缝章等,不给他人变造、伪造合同提供可乘之机,也可请第三方见证,视频留证等,更好保障合同的履行。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