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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伯渎善治 | 租客“毁坏式”退房,被判赔偿!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24-05-10 11:12:16 打印 字号: | |

“提灯定损”事件在众多打工人心中引起共鸣,许多网友都称自己在租房过程中也遇到房东过以各种原因不退押金的情况,有人选择了忍受,有人则作出了“反击”。在沟通维权过程中,如何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保持理智,不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限,是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学习的内容。近日,新吴法院江溪法庭就在某社区巡回审判了一起承租人因提前退租无法拿回押金,进而在租赁房屋内搞破坏,最终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事例。

简要案情

20232月,小张通过大A房产中介租赁了一间公寓,约定租期一年,每月租金1600元,并支付了一个月租金作为押金。2023年年底,租期还没到时,小张就联系大A房产中介说自己准备回老家,不想再租房了,后续的租金也不再付了,小张要求中介退还押金。

A房产工作人员回复小张称,合同约定如果小张在租期内提前退租,构成违约,需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正好与押金相抵,所以押金无法退还。

此后,小张再也没有支付过租金,也联系不上。中介工作人员就上门查看情况,这才发现小张早已搬离此处。但打开门的那一刻,里面的景象还是深深“震撼”到了工作人员——只见房内一片混乱,墙壁上被恶意涂抹,“无良中介,不退押金”八个大字就这么明晃晃地写在墙上;房间内墙纸被撕毁、垃圾没清理,卫生间竟然有大量泥土,堵住管道无法排水。

见此,大A房产中介立刻联系小张,但仍然联系不上。人找不到,公寓内被搞得一塌糊涂,无奈的房产中介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张支付租金、房屋维修费用、水电费、违约金等合计5156元。

法院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有按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本案中,案涉租赁房屋内墙壁被涂抹写字、卫生间内出现大量不明来源的泥土,可以看出小张退租时恶意损坏房屋,既没有尽到承租人按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的法定义务,也有违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及合同的相关约定,赔偿出租人损失,即大A房产主张的房屋维修费用。且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小张应按约支付租金、水电费,小张在租赁期内擅自退租,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小张支付的押金不足以弥补大A房产的损失,故法院判决扣除押金后,小张仍需支付大A房产3389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退租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渐增多。退租时租赁双方容易因房屋设施设备折旧、房屋保养、清洁、费用结算等问题产生争议。

法官提示,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应妥善使用房屋,在合理范围内的损耗是允许的,但不应故意损毁屋内设施。在退房时,保证房屋完好无损、干净整洁既是承租人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也是践行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

此外,为避免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一方面,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对租赁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另一方面,在租赁关系建立及租赁关系终结前,双方可以当面清点、查验房屋及屋内的设施设备,或者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对房屋状况进行固定。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