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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青年荟丨聚焦科技企业用工法律风险,共谋人才保护与管理之道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28 16:08:00 打印 字号: | |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实践中,如何树立人才保护和鼓励创新的导向,帮助企业规范用人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涉才企矛盾纠纷,实现人才和企业互利共赢,是大家共同关心的话题。

10月25日下午,在新吴法院图书馆内,由无锡高新区(新吴区)高层次人才司法协同保障中心主办的,以“科技型企业用工管理与人才保护之法律风险防控”为主题的法律沙龙正在火热进行中。

本次活动是在新吴区委人才办指导下,由新吴区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承办,太湖国际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协办。

活动特别邀请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庭长姜丽丽、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浦纯钰、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副院长徐心怡、无锡市新吴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副院长张宏伟以及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亚辉、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庞佳能等嘉宾到场,软件园、微纳园、生命科技园等各大孵化园区相关人员以及辖区内部分科技企业代表共同参与。

沙龙中,嘉宾们从各自不同角度围绕竞业限制、商业秘密、股权激励、培训服务期、奖金等话题,结合实务经验进行了分享。参会人员结合自身工作感受,与嘉宾们展开了热烈讨论和交流。

嘉宾说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庭长  姜丽丽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涉及生物科技、医药、材料化工等行业在研发环节、生产经营模式、公司管理模式等方面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在此背景下,科技型人才的薪酬体系、激励计划也与传统劳动关系有着很大改变,给涉科技型企业和人才案件的处理带来了挑战。掌握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人才可能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影响企业长远发展,应鼓励科技企业、人才充分竞争,促进行业整体进步。


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浦纯钰

竞业限制协议是一把双刃剑,从目前国外关于竞业限制制度的规定看,有严格竞业限制适用的趋势。企业应严格把握竞业限制、保密义务适用人员范围,对企业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进行实质性判断,避免过度限制劳动者自主择业权。


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副院长  徐心怡

科技型企业管理在日益精细化的基础上,更应当体现人性和温度,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需要平衡和保护双方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把握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谨慎解除劳动关系,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多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劳资纠纷。


新吴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  曹欣

科技型企业是人才汇聚地。科技型企业经常会出现针对人才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企业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时应注意专业技术培训的范围,避免不合理设置服务期的情况发生。另外,在年终奖的发放上,也建议企业设置更加完善和具体的考核制度。


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亚辉

股权激励作为新质生产力企业改善公司治理、提高管理效力、稳定人才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青睐。结合当前《新公司法》出台的背景,股权激励制度也相应会产生一定的变化,如实缴制度变化、未实缴注册资本连带责任的变化等。为此,科技型企业在设置股权激励制度时应注意结合《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及时调整,避免风险。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庞佳能

商业秘密和科技型企业利益息息相关,为避免商业秘密泄露造成损失,建议企业可以提前预防,如梳理总结有别于公开信息的特有信息、做好内部相关保密措施、多元化保护企业无形资产等。

本次沙龙持续了近四个小时,交流观点鲜明,气氛热烈融洽。互动交流中,到场人员分享了彼此的经验和思考。大家纷纷表示,此次沙龙为他们提供了宝贵的交流和学习机会,收获颇丰,期待下次再聚!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