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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新知慧盾 | 你的车载嗨歌可能是“偷来”的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25-05-16 16:32:53 打印 字号: | |

海量曲库,无损音质

高解析无损音乐,别再找了这就够了

“车载DJ发烧人生”

……

这样的宣传广告是否觉得眼熟?

近年来,网络上出现一批低价售卖“爆款车载音乐U盘”的商家,吸引了大批“有车一族”购买。然而,这些U盘所谓的爆款嗨歌大多为未经授权的“盗版”音乐,严重侵犯了音乐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间,莫某某从网络上下载大量盗版音乐,整理成自己的“母盘”歌曲库,并购买U盘芯片、外壳等材料,并采用拷贝、组装等方式将盗版音乐批量复制到U盘中,通过微信、网店等渠道对外销售23万余个,销售额达490余万元,非法获利60余万元。而除了自己销售外,莫某某还向下游经销商供货,位于天南地北的多个公司从莫某某处购买U盘后加价在互联网上售卖。短短两年间,三家从莫某某处“进货”的公司就卖出了20万余个U盘。最多的一家卖出了13万余个,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乐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音乐作品复制、发行的经营活动。上述“经销商”及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均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近年来,知识产权犯罪链条不断拉长,产销分离、跨区域作案成为常态,组织性、专业性、隐蔽性特征日益凸显。本案严厉惩治非法制售盗版电子出版物的乱象,实现从制造商到终端销售商的全链条打击,依法保护了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音乐作品市场经营秩序。

相较于刑事犯罪,侵害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民事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更为频发,其中涉及很多在公众看来较为常见的行为,如商场、餐厅、酒吧、酒店等公共场所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KTV经营者未取得授权提供音乐作品等,均属于侵害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在互联网时代,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成为主要的侵权行为类型之一,如一些自媒体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为了增加视频宣传效果,将视频平台提供的、甚至从第三方平台下载的音乐作为背景音乐使用,未意识到该使用背景音乐的行为需要经过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从视频平台取得的音乐作品通常只能用作个人学习或娱乐之用,但视频平台往往以用户协议的形式提示用户,内容创作者很少关注到具体内容,使用上述作品用于经营活动,容易导致侵权纠纷。在直播场景下,部分自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涉及侵害音乐作品广播权,也常常引发侵权诉讼。公众需进一步提升著作权保护意识,防范侵害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风险。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