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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新知慧盾 | 药品开发完不成,后果谁来担?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25-05-20 16:00:11 打印 字号: | |

药品开发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涉及到药物发现、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等多环节。在药品开发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开发延迟、开发结果不如意甚至开发失败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呢?今天要看的这起案件,涉及到在药品开发目的不能实现时,委托开发企业和开发企业应当如何担责的问题。新吴法院引入“技术调查官”协助分析问题,在明辨责任的情况下,引导当事人圆满解决纠纷。

案情简介

面对广阔的市场前景,无锡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武汉某公司研发一款降压药,研发预算近千万元。

合同约定武汉某公司需在28个月内完成研发,其中第7.5个月需完成实验室阶段的小试开发,并明确延期超6个月可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无锡某公司按约支付了首期开发费以及相关专利转让费。

时间是药品研发非常重要的因素,能否按期完成开发,对于该款药品的市场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开发过程中,武汉某公司到第18个月仍未完成药品的小试开发,期间还曾变更过技术路线也未能完成。

无锡某公司眼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武汉某公司的开发能力提出质疑,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款及赔偿损失。

诉讼中,双方对是否完成“小试开发”产生争议,对于完成小试开发的时间点后的开发行为双方也没有明确是继续开发还是延期开发,同时对于该开发过程中耗费的物料成本、试验成本、开发失败的风险负担等问题也没有进行说明。

法院裁判

承办法官详细分析了合同约定以及双方之间大量的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确定开发进度、分析研发成本以及阶段性成果,并引入技术调查官协助分析了实验数据并查明了相关技术问题。最终认定武汉某公司未按约定完成小试开发,但考虑到技术研发具有风险性和不稳定性,以及双方当事人在研发过程中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故在明确武汉某公司违约需担责,依法保障无锡某公司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考虑武汉某公司已投入的研发成本,未要求其全额退款。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基于法院的裁判思路达成和解,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技术开发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基础性工作。该类案件往往涉及新技术的研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多种事项,也涉及申请专利或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新技术的开发过程亦伴随着超预期问题的出现,容易导致增加研发周期甚至研发失败,这就需要合同双方充分考虑研发风险并留足试错空间,对于研发过程中的新情况要及时明确性质并确定风险负担。

新吴法院将继续以“专业审判+技术智囊”双轮驱动,为研发风险划界,为创新“松绑减负”,助力“无锡药谷”行稳致远。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