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基本案情
李老太是某小区业主,常乘坐电梯上下楼侍弄花草。一天上午,李老太与往常一样,带上了她的小铁铲就准备出门种花。
一出门,李老太发现外面下雨了,心想真是天助我也,老天都帮忙浇水,就走进电梯按下1楼,并按下关门键。刚进电梯,她想起了脚上穿的是一双新鞋,在雨天踩脏了非常可惜,于是便转身径直走出电梯,还把手上的小铁铲放在电梯门中间挡着,让电梯“等等”她。
可这次电梯却没像往常一样停住,而是直接下行,被放在电梯中间的铁铲此时死死卡住了电梯,电梯挣扎了几下,便罢工了。

李老太换鞋出来,发现电梯故障,既没向小区物业公司报告,也没主动联系维修师傅修复,只是把遗留的“物证”小铁铲从电梯门缝里悄悄勾走了。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电梯损坏后,查看了监控视频,随后报警,警察到现场后,通过监控视频找到李老太,协商解决办法。
当天晚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电梯监控视频发到业主群,并配文:“电梯等小区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请各位居民妥当使用、妥善维护!”其他业主看到后,对李老太的行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谴责。
李老太觉得,物业发布的视频中直接可以看到她的脸,由此导致他人对她本人发出人身攻击,让她名誉权减损,遂将物业公司及发布视频的工作人员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02.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李老太在客观上确实不当使用公共电梯,造成电梯损坏,对其他业主出行造成影响。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方,有权对本小区其他业主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其工作人员在业主群内发布肇事者视频,督促全体业主妥当使用、妥善维护电梯,并不具有违法性,其言论也无丑化业主人格的内容。李老太也未能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诽谤、侮辱、人身攻击的事实和造成的损失。
因此,李老太主张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其名誉权,证据不足。故对李老太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03.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害。本案中,物业公司公布的内容符合客观事实,且属于正常管理职责范围,并非恶意攻击或捏造事实。因此,不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范畴。
但物业公司在公示业主不当行为时仍须注意:信息披露需以事实为依据、公示内容不应带有侮辱性、信息披露需符合公共利益。同时,为避免曝光行为给业主造成远超管理效果本身的损害后果,作为管理方的物业公司应注意管理的方式方法,以相对合理的方式引导其他业主妥善使用公共设施。若不注重对不当行为业主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非法途径以“曝”制“暴”,不仅无法维护全体业主权益,更有可能变成“加害者”,为自身行为付出代价。
法治社会建设离不开每位公民的共同努力,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履职,尊重业主个人隐私,业主也应当配合物业公司的公共管理行为,双方合力共建文明、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