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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新知慧盾 | “这么久了,我的画怎么还在展出?”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25-09-10 15:45:29 打印 字号: | |

画家展出自己的画作,是对外展示专业成果的重要途径。但如果画廊未经授权或者超期展出画作的,行为是否涉及到侵权呢?近日,新吴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画廊超期展出画家画作,侵犯画家展览权因而赔偿损失的案件。

案情简介

李某是一名插画艺术家。他曾与格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2021年6月到2021年8月期间,格乐公司向李某免费提供自家经营的艺术走廊用于展览画作,同时格乐公司向李某支付展览费1万元。

期间,李某创作了43幅电子画作,由格乐公司制作成实体展画进行展览。但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到了后,格乐公司一直没有撤除李某的画作,这些画还放在艺术走廊里进行展览。

李某发现此举后不愿意了。2024年初,李某与格乐公司沟通,要求公司撤除画作,如果不撤的话,就继续和自己续签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但双方一直没有协商成功。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格乐公司停止案涉侵权行为并参照协议约定的展览费用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及其他合理开支。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格乐公司与李某虽然就展览美术作品的相关事宜签订了协议,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展览期限为三个月。格乐公司在协议期限届满之后,未经李某授权许可,在其经营的艺术走廊中继续公开陈列案涉美术作品的复制件,侵害了李某对案涉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展览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经法院释法明理,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达成协议,格乐公司立即停止案涉侵权行为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10.8万元。

法官说法

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在展厅、展会上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公开陈列行为,如本案中格乐公司将画作陈列于画廊中。其他的公开陈列行为还包括但不限于在经营场所陈列作品、在公开的建筑物上绘制作品等,如在建筑物上进行涂鸦、在店铺内摆放立体的艺术作品等。

展览权是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实现经济价值的重要保障。对于作者而言,在许可他人展览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时,需要约定清楚展览地点、展览期限、超出约定范围进行展览的违约责任等条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被许可人而言,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方式和期限对作品进行展览,在展览期限届满后及时续签合同或者撤除作品,以免侵犯著作权人的展览权。

(叶龙荣 知产庭)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