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车辆停放时开关车门不慎造成邻车损伤的“小事故”时有发生。事故虽小,但争议不小。近日,新吴法院江溪法庭就在太湖花园第一社区审结了这样一起磕碰案件。法院判决行为人赔偿相应的车辆维修费用,对车主提出的车辆贬损损失等主张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4日,小蒋驾驶公司车辆来到小区地下停车场停车,左侧车轮压住左侧白线,与旁边停放的小龚车辆距离较近。

小蒋打开左后车门取物时,车门磕碰到小龚车辆右后侧,造成损伤。小龚发现后,隔天来到4S店定损,定损金额为839元。又过了两天,小龚发现车辆右后侧另有一处凹陷,于是再次来到4S店定损,定损金额为1500元。

小龚认为小蒋除了应该赔偿磕碰的损失外,还应该赔偿自己车辆的贬损价值,但小蒋不同意。双方协商没有结果,小龚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小蒋及公司共同赔偿维修费、贬值损失、替代交通工具费用、律师费损失合计25000元。
法院裁判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蒋压线停放车辆,未与邻车保持安全距离,至后侧座位取物时亦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左后车门与小龚车辆右后侧发生磕碰受损,小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侵权人是小蒋,但车辆所有权人即公司自愿承担责任,法院亦予以确认。
关于损失金额。2025年3月5日的估价单形成时间与事发时间相距较近,维修项目指向的右后轮眉与磕碰位置相吻合,因此法院认定维修费为839元。小龚虽陈述其于2025年3月7日另发现一处凹陷,但已距离事发相隔三日,该处凹陷与小蒋磕碰行为的关联性无法认定,故法院对该份估价单不予认可。关于车辆的贬损价值的问题,小龚车辆已购买一年有余,行驶里程超过8800公里,而且受损部位并非车辆核心、关键,经过维修可以正常使用,故法院对该损失不予支持。
另外,小龚尚未将其车辆送修,无法确认替代交通工具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故法院对替代交通工具损失不予支持。最后,因双方未就律师费损失的负担进行约定,故法院对该损失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法官提示,驾驶员停放车辆时应当保持安全距离,开门时务必谨慎观察。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固定照片、视频等现场证据,理性评估损失。索赔时应基于事实和法律,在合理范围内主张权利,方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