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季度之星”揭晓!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25-11-19 14:04:33 打印 字号: | |

“担使命 作贡献”

比学赶超、争先创优

2025年三季度,新吴法院

“季度之星”揭晓!

评选出10位办案质量效率高、工作技能成效好的干警。

下面请跟随小编一睹这些闪闪发光的

“季度之星”的风采吧~

 

刑庭 徐雅雯

第三季度,徐雅雯协助法官办结刑事案件61件,规范制作法律文书并完成送达;完成庭审记录69次,无记录错漏、关键信息缺失等问题;整理归档案卷106件,确保案件流程可溯,材料规范。她在工作中严守刑事诉讼程序时限,协助法官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案件,有效保障了刑事审判工作的高效推进。

 

立案庭 唐雪健

作为立案庭法官助理,唐雪健第三季度协助法官审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等案件合计235件。在接待财产保全当事人的过程中,他能够细致、全面地解答当事人疑问,告知其可采取的相关措施,确保当事人最多跑一次。与此同时,他积极参与涉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组稿,及时报送数据、典型案例、新情况、新问题。

 

民一庭 周媛

第三季度,周媛秉持“简案快审、难案精审”理念,对团队成员职责进行有效分工,确保团队内部高效运转,共计审结民间借贷、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合伙纠纷等172件案件,在办案过程中耐心倾听、积极沟通并做好判后答疑工作,调撤率达70%,无一上诉案件。同时,她善于总结裁判思路,撰写的案例《某公司诉裴某竞业限制纠纷案—科技创新人才竞业限制的合理边界与制度反思》获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分析优秀奖

 

民二庭 童天蓉

童天蓉第三季度共协助法官收案173件,结案106件。作为事务助理,她勤勉负责,积极完成法官交代的各项任务,并协助起草各类法律文书。作为内勤,她工作认真,负责庭室日常事务管理,统计各类审判数据,维护办公设备并做好资产调配。作为内训师,她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工作,帮助同事熟悉操作系统,研究解决各种问题。

 

执行局 蒋陈玲

三季度以来,执行局法官助理蒋陈玲办结首执案件148件、执保案件112件。她将“司法为民”刻在办案全程,以快促执、以刚破局、以柔暖心。接到执行线索响应“快”,精准拘传被执行人,倒逼其当场履行义务;解“老赖”“硬”,面对拒不配合的被执行人,运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法律刚性震慑违法行为,坚决捍卫司法权威;帮扶群众“暖”,发现当事人生活陷入困境时,主动对接司法救助渠道,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硕放法庭 周凯

第三季度,在员额法官的指导下,周凯共计审结商事纠纷、离婚纠纷、劳务纠纷等各类案件90件,其中调撤类案件达60件,判决类案件30件,外出调查15余次,独立完成庭前会议100余次,较好完成了审判辅助工作。面对法庭案多人少的局面,他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改进调解方式,同时运用法庭调解工作的特性,总结提炼更具精细性、创新性的工作经验和做法。

 

江溪法庭 王成英

作为江溪法庭的法官助理,王成英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通过在办案实践中积累经验,不断提升审判辅助工作的质效,第三季度协助法官审结各类案件123件。同时,她高度重视信息调研写作工作,将信息调研能力作为法官助理不可或缺的关键驱动,合作撰写的《江苏无锡新吴:“小程序”推动“大治理”》在《人民法院报》刊登

 

法警大队 杨淼伟

第三季度,杨淼伟圆满完成法警大队交办的各项任务。押解刑事案件被告人开庭162人次,押解及庭审过程均严格按照刑事押解工作条例执行。押解过程中关注被告人的情绪,做好疏导工作,未发生事故及错漏。认真学习上级通报的各类典型案例及工作要求,对照自身工作,有过改之,无错自勉。时刻保持对刑事庭审押解工作的敏锐性和积极性,将危险阻断在萌芽阶段。

 

政治部 华玲

第三季度,华玲同志立足组织人事岗位,严谨细致、高效高标开展各项工作。根据入职、离任、调动等信息增加完善基础类目26大项497人次,更新、维护人事类系统4个,更新完善各类表格、文档34个。及时、准确地完成平时考核资料统计、汇总等5大项常规工作。作为内训师,她累计完成各类事项9130人次,上报、核对、维护各类表格、文档12个。与此同时,根据区人社要求,绘制填报本院聘用人员信息采集“一人一表”合计103张、汇总表1张。她始终以“零差错”的标准、“严细实”的态度、“钉钉子”的作风履职尽责,高效完成各项工作。

 

综合办 丁艺萌

丁艺萌作为文印中心工作人员,三季度共签章9218 份、打印材料数千份,同时协助准备会务材料、承担接待及部分文件收发工作。作为内训师,她牵头开展培训,帮助同事快速熟悉新系统操作,并制作配套新系统签章功能的流程手册及操作视频,保障新老系统有序交接。此外,她及时分类整理积存文书,有序送至各庭室,保障了文件传递准确性与及时性。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