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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虽然我酒后、撞车、又逃逸, 但是我有保险呀~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25-11-28 10:02:17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一天,侥幸先生决定和朋友小酌两杯,酒桌上的两杯,是两杯复两杯,喝至微醺,又逢深夜,侥幸先生通过晃悠的大脑深度思考,决定开车回家


模糊视线里家中灯火近在咫尺,路上寥寥几辆车,凭借我高超优越的驾驶技术……


话音未落,轻舟已撞大冰山,驶至车库,就与旁边车辆亲密接触,还造成人员受伤。


事已至此,我先走了(???)是的,侥幸先生慌不择路地逃逸了。

没人认识我,逃出事发地,这不等于无事发生(自己骗自己)。


交警&监控&行车记录仪:“你拿我当摆设?”


交警很快拦下了侥幸先生,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1mg/ml,危险驾驶罪!侥幸先生被判处拘役……

被撞车辆的车主申请了车损理赔,保险公司赔付后将侥幸先生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欲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侥幸先生终于长舒口气,还好我有保险,交强加商业,还是双重保险嘞~

 

法院裁判

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双重保险”,侥幸先生就可以“酩酊大醉”而高枕无忧吗?

①侥幸先生心存侥幸:交强交强,强制险必替我赔……

法院认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案涉事故系侥幸先生醉酒驾驶导致,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侥幸先生自行承担

②侥幸先生垂死挣扎:机智如我“未雨绸缪”,还投保了商业三者险……

法院认为,因醉酒驾驶车辆、交通肇事逃逸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中有“投保人声明”,商业保险条款也明确载明了驾驶人饮酒、交通肇事逃逸为责任免除的条款,并就上述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处理,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侥幸先生阅读后签字确认,可以认定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生效。

最终,法院判决,由侥幸先生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番外篇

③侥幸先生贼心不死:财产损失你不赔,人身损害总要赔了吧!

✓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这个确实要赔人家。

侥幸先生长舒口气:那我就放心……

我知道你想放,但你先别放。

赔偿后,保险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追偿,也就是说,最终的责任承担方依旧是酒后驾驶的侥幸先生。

 

法官说法

保险制度的本质在于分散合法驾驶行为带来的意外风险,而非为违法行为提供保障。实践中,部分驾驶人误将投保视为违法行为的“避风港”,此种认知是对保险功能的曲解。交通安全关乎公共利益,每一起事故背后皆牵涉多个家庭的幸福。法律之所以对酒驾、逃逸等行为进行严格规制,正是为了警示每一位驾驶人:安全红线不可逾越,违法代价必须自负。每一分驾驶时的微醺,都会成为终生的余罪;每一杯推拒不了的“人情”,都会终结于法不容情;每一条原本幸福的回家路,都会在酒精的蒙蔽下变为不归路。

家人们

酒后驾驶保险理赔这回事

我讲清楚了吗~

坚决 抵制酒后驾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