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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一时“路怒”换来一纸刑罚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25-12-11 15:53:43 打印 字号: | |

日常生活中,道路交通纠纷常有发生,而“路怒”往往让轻微的交通事故演变成矛盾冲突的导火索。近日,新吴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陈某系网约车司机。某日傍晚,其驾车前往乘客上车点途中,遇前方两车因变道发生剐蹭,导致道路堵塞。眼见订单等待时间不断流逝,陈某上前劝说事故双方拍照后将车辆移至路边,但遭其中一名车主拒绝,两人遂发生口角。在这期间,陈某的乘客因等待时间过长取消了订单。事故车辆让出道路后,陈某驾车经过时,与之争吵的车主突然强行变道,双方车辆再次发生剐蹭,两人再次发生争执。对方车主言语挑衅“有本事你打我!”,陈某一听火冒三丈,上前将其推压在车头,致其鼻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的受伤程度达到轻伤。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案件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陈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可由当事人快速拍照固定证据后,将车辆移至路边,以免妨碍交通。本案中,如事故双方能够固定证据、及时移车,后续矛盾也许不会产生。然而,因一时意气“堵路”不退,不仅加剧拥堵,更成为“路怒”之下肢体冲突的导火索。陈某原本是碰擦事故中的劝和人,结果在自己遇到碰擦后,却不能理性对待,导致了伤人事件的发生。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即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伤害结果未达轻伤标准,殴打他人亦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同时,行为人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此案警示我们,道路出行难免遇到摩擦,但守法是每位公民应当时刻秉持的底线。遇事保持冷静、依法妥善处理,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身权益的最好保护。切莫因一时冲动,将小纠纷演变成刑事案件,最终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