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中院发布了《无锡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典型案例》,新吴法院一案例入选。一起来看看吧!

裁判要旨
电动摩托车所有人出租车辆时未告知承租人车辆属性,导致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事故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
苏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向吴某某经营的电动车经营部租赁了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实际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后,苏某某驾驶上述车辆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苏某某、王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苏某某、吴某某、经营部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三方承担60%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营部对外出租车辆,未尽到审核并告知车辆属性和选择具备相应驾驶资格承租人的义务,客观上导致不符合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机动车上路,增加了行车风险,对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法院酌定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苏某某承担60%赔偿责任,由经营部在18%(苏某某应承担的赔偿比例60%×经营部过错比例30%)范围内与苏某某共同承担责任。
案例意义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租赁市场蓬勃发展,但部分经营者为追求商业利益而忽视安全管理,在未告知车辆属性、审查驾驶人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出租车辆,导致不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电动摩托车或超标电动车上路引发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客观上增加了道路交通风险,与损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比例应与车辆所有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在直接侵权人赔偿责任范围内,综合考虑车辆所有人的具体过错情节,区分故意隐瞒或疏于履行审核义务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其应共同承担的责任比例。该裁判思路明确了作为专业经营者的审慎管理义务,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