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我们筛选出7个具有代表性、典型意义的案件,向社会公开发布。这些案例涉及预防和打击犯罪、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兑现群众胜诉权益等多个方面,全方位展示了新吴法院责任和担当。
案例一 “弗瑞斯”商标字号攀附案

“弗瑞斯”商标字号攀附案:弗瑞斯(宁波)公司是丹麦弗瑞斯公司2010年投资设立的长期从事阀门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享有“Frese”“弗瑞斯”商标的相关权益。某弗瑞斯公司成立于2021年,先后注册了“弗瑞斯阀门”“FRESE”等十多个商标,并设立www.fresefm.com网站,专门出售阀门产品,造成严重市场混淆。经审理,新吴法院认定某弗瑞斯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使用案涉商标,变更企业字号及域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案件审结后,丹麦商会、丹麦弗瑞斯总公司分别向区政府、新吴法院发来感谢信,高度赞扬了新吴区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成果,并表达了加大投资的信心。
案例二 利用AI文章不正当竞争案

帆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销售及咨询等。为优化营销推广,帆某公司搭建了一套完整的“AI测评文章生产线”。先以“进销存”为词根批量生成长尾关键词,如“辛某进销存软件怎么样”等。再将该类关键词作为文章标题交由AI工具自动生成数万篇文章。后将上述文章发布于帆某公司网站上,并在文章内容的前后位置巧妙了插入了自己的竞品软件。新吴法院最终认定帆某公司主观上具有系统性利用同行经营者商誉吸引流量的意图,客观上造成流量截取和数据环境浊化的后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突破自由竞争边界,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入选2025年度无锡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并被《知识产权报》作为典型案例刊登。
案例三 情感诱导直播诈骗案

欧某安排孔某等人以预设的“张小雅”等女性形象与男性被害人交友聊天,谎称可与被害人确立恋爱关系,诱骗被害人下载直播平台并充值。孔某等人与被害人以唱歌、聊天方式互动后,声称与其他主播PK成功后才能被录用,并假意承诺录用后可与被害人奔现,诱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充值并打赏。团队内其他人员则使用虚拟账号虚假打赏,控制PK输赢,最终孔某等人以PK失败未被录用为由拒绝见面,将被害人财物占为己有,涉案金额达32万余元。新吴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欧某、孔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入选无锡法院打击新型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四 网络打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案

王某男与李某女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男不仅频繁打赏女主播,还与其中一名女主播发生不正当关系。王某男将家中积蓄挥霍一空,甚至还通过网络借贷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打赏,金额近百万元。李某女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男离婚并在财产分割时对男方予以少分。新吴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挥霍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故判决双方离婚,王某男仅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20%。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案例五 打假协会发布不实报告商业诋毁案

贺天禹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企业,利某公司与其具有同业竞争关系。利某公司与某打假协会、某产品质量研究院分工合作,炮制了一篇名为打假、实为诽谤的打假报告,并利用打假协会名义发布,传播贺天禹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不实信息。新吴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打假协会、某产品质量研究院主观上具有帮助利某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意图,客观上为利某公司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提供了帮助,与利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据此判决某打假协会公开登报消除影响,与某产品质量研究院共同赔偿贺天禹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该案入选无锡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六 电子公告执行案

因杨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中的付款义务,新吴法院于2025年9月将其立案执行。执行法官依法邮寄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多次尝试联系,但杨某避而不见。故执行法官在其可能现身的住处张贴了电子公告。当日下午15点42分,系统后台发出警报,显示有人暴力破坏设备。通过查看现场画面,发现破坏人正是被执行人杨某。执行法官、法警于16点10分到达现场,将杨某拘传到案。杨某承认其故意损毁设备的行为,当场联系家属付清全部欠款,并自愿赔偿设备损失。法院责令杨某具结悔过,并作出罚款5000元决定。该案系无锡法院“物联网+执行”再升级后适用的全省首份电子公告。
案例七 美容美发预付卡退款案

某美容美发店原经营者王某自2017年起开展预付卡充值业务,2023年5月将经营权及未兑付预付卡债务转让给陈某、邵某。同年7月,陈某、邵某又将店铺转让给徐某。徐某发展部分会员后停止经营。三任经营者均拒绝退还40余名消费者共计20余万元预付款。新吴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任经营者转让店铺时未告知消费者债务转移事宜,其内部约定不得对抗消费者,故均应承担各自经营期间的退款责任。此外,后续经营者通过转让协议承诺继续提供服务,构成债务加入,即第二任、第三任经营者均须对前期经营者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系无锡首例消保委支持公益诉讼案,入选无锡法院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