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调理”收费八万八,竟是无资质机构的虚假宣传?这起消费欺诈案敲响警钟:养生≠医疗!

基本案情
王女士是某美容店长期顾客。某日,该店员工称店内有合作的中医专家可以调理肩周问题。王女士支付1000元体验费后,一位自称某咨询公司员工的“中医”在店内为其诊断,称王女士存在脊柱侧弯、骨盆前倾等问题,需进行3次矫正,费用总计108800元。王女士在首次接受服务后支付了38500元。此后,王女士表示身体不适并提出质疑,但店员以“好转反应”“专家难得”等话术进行安抚和劝说,王女士又先后支付了30000元推拿费和18800元中药费。事后,王女士发现某咨询公司经营范围仅为“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所谓“中医”也无法提供资格证书。王女士要求退款未果,遂将美容店、某咨询公司诉至法院,以遭受欺诈为由要求退一赔三。

案件裁判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经审理查明,某咨询公司员工多次使用“中医”“医师”“调理小脑萎缩”“解决医院都解决不了的问题”等话术,明示或暗示服务具有疾病治疗功效,明显超出了经营范围,足以误导消费者,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服务。某美容店作为服务场所提供者,其店员主动推荐无相应资质的某咨询公司,并积极参与虚假宣传,在王女士质疑后仍持续劝说,对王女士的消费决策产生了决定性影响,与某咨询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最终法院认定某咨询公司构成欺诈,判决其退一赔三,美容店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接受养生保健服务时,应提高警惕,辨明“养生”与“医疗”的界限。若机构宣称其提供的服务可以诊断、治疗特定疾病或保证疗效,务必要求对方出示相应资质。面对“专家”“秘方”“包治”等营销话术,应保持理性,切勿盲目相信。在消费过程中,注意保留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宣传资料等相关证据,如遇权益受损,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