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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 新吴法院两篇案例在全省法院第三十八届“金法槌”杯优秀案例评选中获奖
作者:新吴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07 09:55: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全省法院第十八届“金法槌”杯优秀案例评选结果揭晓,我院两篇案例入选。刘博文、王乾坤、孙春凤撰写的《邓某城、某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与刑罚裁量》,刘博文、邱铮撰写的《徐某某诉江苏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时,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获评二等奖

 

邓某城、某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编写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刘博文、王乾坤、孙春凤

裁判要点

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呈现高发性、链条化的显著特征,对此类案件的办理需兼顾犯罪模式的普遍性与个案情形的特殊性,通过精准把握核心要件实现依法惩处。本案例通过提炼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问题的裁判规则,细化犯罪链条不同环节“主观明知”认定要素,破解上下游量刑倒挂难题,旨在推动司法实践精准打击侵权犯罪、强化权利人保护、维护市场诚信秩序三重价值的有机统一,为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格局提供裁判范式。

 

徐某某诉江苏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编写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刘博文、邱铮

裁判要点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并不意味着学校须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人身损害负责,在保护学生权益的同时,应合理界定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本案例在处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而引发的纠纷时,对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结合教育机构法定责任内容,综合考虑教育机构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可预见性、控制能力和受损害学生自身情况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纠正了“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认知偏见,释放了“尽职不担责”的积极信号,让学校更加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更好促进广大学生的健康快乐成长。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新吴法院